
石家庄市政府網站截圖。
人民網石家庄12月22日電 (祝龍超)據石家庄市政府網站消息,為了規范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石家庄市出台規定,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出庭應訴。
根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石家庄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原告人數在十人以上的﹔對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對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方案不服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賠償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出行政賠償的﹔因吊銷行政許可証件導致停產停業,造成重大影響的﹔上級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八種情況,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出庭應訴。
該《規定》所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規定》還明確要求,確因重要政務活動、出國出境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不能出庭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情況說明。而且,行政機關負責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規定》還要求,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機關為單獨被告的,復議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復議機關可委托工作人員出庭應訴。
《規定》不僅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同時還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履行應訴職責,主動參與庭審發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協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協調工作,促進案結事了。
同時,《規定》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年度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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