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稳定劳动关系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2021年01月21日16:36  来源:人民网-河北频道
 

人民网石家庄1月21日电 为稳定劳动关系、服务企业复工复产,1月20日,河北省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社相关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针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意见》明确,根据传染病防治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正常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企业停工、停产或劳动者不能按期返岗的情况,劳动者工资应按照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从第二个月起发放生活费。

同时,《意见》鼓励、引导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举办各类网络招聘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线上服务,同时开辟网上招聘专栏,设立重点企业招聘专区,支持开通信息推送功能,为企业招聘用工提供在线支持。

《意见》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申报核定业务的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当月无人员变化的,可自行核定、打印;办理人员增减、退休人员核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的,可通过电话联系、互联网登记等方式,待疫情解除后补录。

此外,工伤认定等业务也可以通过网报、网申方式开展;无法实现网上办理的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工伤认定机关报备,纸质申请材料可滞后提交;对因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发生事故伤害的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程序;对社区工作人员因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受到伤害的,相关单位、组织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予以受理并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在疫情防控形势向好前,暂停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活动。(田巧梅、吕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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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哲、祝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