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即日起在全省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

2020年11月18日17:31  来源:人民网-河北频道
 

人民网石家庄11月18日电 (祝龙超)近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3月在全省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紧盯重点场所、重要节点、重要时段、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分行业、分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要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联合检查,开展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创建。2020年底前,大型商业综合体达标率实现70%以上。教育部门要开展学校及幼儿园集中整治。民政部门要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集中整治。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开展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集中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要开展所属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治。文物部门要开展文物建筑和博物馆集中排查整治。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本行业系统重点场所基础信息台账,列出问题隐患、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三个清单”,对未整改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一抓到底,形成闭环。

“双十二”期间,各级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组织邮政、商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仓储物流、寄递企业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纠治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规用火用电、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等突出问题,特别要对场所违规住人问题进行严格排查清理;督促企业对照《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 1131-2014)要求,对下级公司及所属仓储、中转、配送网点进行一次自查检查,制定隐患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

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日前后,各级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节庆活动和仓储物流、旅游景区、民宿客栈等人流物流集中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错时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全国“两会”前,环京4市15县要组织相关部门针对进京沿线重要场所和标志性建筑进行联合检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针对环京17条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的加油、加气站,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发动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应急管理办公室等力量强化毗邻北京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相关地市要加强向京“五供”单位、进京沿线重要建筑物的监督检查。

全省“两会”前,石家庄市要组织公安、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机构对会场、驻地等涉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单位落实各项安保措施。

雄安新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集中排查整治乳胶塑料制品、管材加工、服装制鞋类等企业的火灾隐患;针对新一轮征地拆迁工作,加强对搬迁安置场所火灾风险评估提示。

张家口市要针对冬奥场馆及配套设施赶抢工期,指导同步跟进完善安全预防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坚决确保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消防安全万无一失。

石家庄市要持续推进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大提升专项行动,组织相关部门系统评估每座地铁站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2020年底前,完成风险评估、计划制定以及综合演练测试工作。

《通知》要求,要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针对冬春火灾特点,消防救援机构要提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分批次、分行业约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不放心”单位,指导、督促单位重点围绕引发火灾的电源、火源、可燃物,以及造成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现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或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列出隐患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及应急管理、工信、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和消防救援机构、电力等部门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电气改造、易燃可燃建筑板材和隔热保温材料风险隐患综合整治。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木材加工行业、农村清洁取暖领域以及常态化疫情形势下消防火灾防控工作。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2020年底前完成60%老旧小区消防车通道治理。组织公安交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试点开展联合执法,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全力预防和减少“小火亡人”事故发生。对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小微企业、群租房、“多合一”场所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整治违章搭建、违规操作、违规住人、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员工自防自救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对存在严重隐患问题的,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和采取临时查封等措施。

《通知》要求要强化消防科普宣传,强化灭火救援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跟踪问效。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或异地交叉互查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统筹纳入地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的,要及时发出建议函、督办单,督促落实整治措施。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编:何雪薇、史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