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石家庄8月7日电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联合制定《河北省高等学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积极落实国家和省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要求,下放经费使用管理权,进一步提升全省高校广大科研人员的自主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河北发展的能力,促进全省高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
细则明确,高等学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包括省级以上安排用于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含社会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示范、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智库建设以及科技人才团队建设,并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的省级财政资金。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竞争择优、简政放权、突出绩效”的原则。各高校应将科研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细则提出,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预算可由项目负责人在直接费用开支范围内自行调整。间接费用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由项目承担高校根据项目合同直接核定,进行统筹管理、合规合理使用,并专账核算。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掌握。项目未执行完毕,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细则明确赋予高等学校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自主权。高等学校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或采购方式审批手续,可自行选择采购组织方式和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河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科研项目资金由河北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项目承担高校按规定对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周博、何菲、杨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