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2020年06月02日18:59  来源:人民网-河北频道
 

人民网石家庄6月2日电 (祝龙超)今天下午,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任代工委副主任姜虹介绍,该《办法》共6章、40条,主要包括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承办和督办等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方面。该《办法》明确了省人大代表应当牢固树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多种形式了解社情民意,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出高质量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时规定,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的培训,提升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高质量。

二是在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方面。该《办法》明确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方式和交办时间,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收到代表提交的建议,应当在闭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交办工作。在闭会期间收到的代表提交的建议,应即收即办、及时交办。同时,还规定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综合分析,并向代表本人和代表选举单位及承办单位及时通报代表建议的转办、交办及办理的整体情况。

三是在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方面。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各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并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综合分析,密切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应当共同做好承办工作;同时,明确了代表对办理答复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再做研究,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此外,该《办法》还对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在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督办方面。该《办法》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和省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安排,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事项,在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相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重点督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进行重点办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重点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并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的汇报及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同时,该《办法》还明确提出了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并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度。同时,负责适时组织召开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征求意见座谈会,认真听取代表对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意见。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通报制度,对办理工作进度慢、办理成效不明显、重答复、轻落实的承办单位进行及时督促提醒,情节严重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为了鼓励省人大代表积极履职,该《办法》还规定了省人大常委会应定期组织开展代表建议评选活动,对优秀代表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进行通报表彰等。

(责编:何雪薇、史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