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市县更好地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提供依据。
指导意见强调,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市、县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农村饮水安全的主体责任,做好水费收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水利、发改、财政等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按照既定目标任务、路线图和时间表,组织指导乡镇、农村,共同做好水费收缴等相关工作。要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县级(市)人民政府对纳入城乡公共管网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遵循“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供水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供水价格。对水价低于成本导致的政策性亏损,财政应给予补贴。未纳入城乡公共管网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要全面实现水费收缴,各市要按照水费收缴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时间节点要求,以县为单位逐村、逐个工程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今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工程总处数的比例要达到95%以上,水费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比例要达到95%以上,水费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力争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收水费、用水户全部缴水费的目标。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水费收缴激励奖励机制,鼓励用水户积极缴纳水费。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计量设施安装和提升改造,探索手机终端APP、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支付等,降低收缴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收缴精度。各地要积极落实水价补贴和运行管护费用保障机制,对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市县财政要足额补齐。(记者赵红梅 通讯员张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