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新规 明确第一责任人、追责问责等成亮点

2021年06月17日13:49  来源:人民网-河北频道
 

《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新闻通气会。 于世强供图

人民网石家庄6月17日电 (杨文娟)近年来,河北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由于人车路快速增长导致管理任务与日俱增,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道路交通事故仍然多发、频发。

如何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解决这些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任务,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体系,填补了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体系的空白。

“《规定》健全和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全链条治理模式和监督落实机制,在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召开的《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新闻通气会上,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公安厅交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建芬表示。

据介绍,《规定》首次明确了县、乡两级基层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和本行业、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议事协调机构,乡镇政府交通安全工作站负责协调推动和组织开展本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同时,《规定》确定了15个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的35项具体职能部门职责。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法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实施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等职责;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安全监管、监督考核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督促排查治理公路安全隐患等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牵头组织涉及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等职责;教育部门履行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自有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等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履行排查、整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等职责;气象部门履行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建立完善交通气象保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交通气象灾害评估,会同规划和管理交通气象探测设施等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履行提出改进执法工作意见和建议,审核有关规范性文件等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等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依法管理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驾驶人管理等职责;商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本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职责;卫生健康部门履行健全院前急救体系,组织协调开通交通事故伤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等职责;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督促旅游企业选择具有合法资质车辆,督促管理景区内道路及车辆等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环节中违法行为等职责;广播电视部门履行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等职责;银保监部门履行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交通违法、事故情况挂钩,推动保险行业参与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等职责。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明确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8项机制,即: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定期通报机制、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机制、安全隐患日常管控机制、评价考核机制、安全责任约谈机制、安全信息公开机制、安全奖惩机制等。

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规定》明确要求,每一年度的年初,县级以上政府要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层层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要实行季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各级政府对行政部门在社会综治、平安建设、安全生产考核上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事故责任追责上,规定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要向设区市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该项机制层层压实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有力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

(责编:方童、祝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