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区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资格认定标准放宽
4月14日,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流程进行优化,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核材料,规范住房保障管理,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在申请资格方面,新政策将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具有城区(不包含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满一年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满6个月”,调整为“申请人具有城区(不包含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其中,城区包括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井陉矿区、循环化工园区;主城区包括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市内四区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
在简化申请流程方面,新政策将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核程序中的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核环节取消,调整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减少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核时间。
在简化申请资料方面,申请家庭不再需要提供养老保险和婚姻状况证明资料,相关情况可通过省住建厅信息联审联查系统进行数据比对核实。(记者宋平 通讯员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