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6月1日起实施

2021年04月01日08:52  来源:人民网-河北频道
 

人民网石家庄4月1日电 (林福盛)3月31日,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吸纳了国家最新要求和其他省市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按照保护好、利用好长城的总体要求,规范了完善保护责任、健全保护体制机制、发掘长城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充实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结合河北实际,《条例》对各级政府、文物部门、村(居)委会和社会力量承担的保护责任进行了层层分解、清晰界定,明确了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协作机制的相关规定。一是压实管理责任。《条例》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文物部门的监管责任,毗邻的政府部门要落实分段管理责任,做好管理衔接,确保长城点段巡查、看护、管理全覆盖。二是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优势。《条例》规定长城沿线的村(居)委会要宣传普及长城保护知识,组织动员村(居)民开展长城保护活动。三是建立沿线协调机制。河北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与北京、天津等长城沿线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共同建立长城保护协调机制,协商长城保护重大事项,开展联合执法巡查。

为确保长城安全,《条例》规定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采取预警监测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一是健全制度机制。《条例》规定了约谈制度、监督公示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明确了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对不履行长城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二是细化监测预警。《条例》规定了长城监测预警机制,细化了执法巡查方式。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制定长城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对长城文物本体、环境、管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全面巡查。三是强化科技支撑。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长城监测工作,鼓励利用遥感卫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对长城本体和整体环境进行监测。四是完善法律责任。根据河北省实际,增加了长城保护的禁止性规定,对应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强化刚性约束。

据介绍,河北省多措并举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将《条例》宣传工作纳入全省文物系统2021年重点工作计划和各地、各相关部门普法工作计划;利用文化遗产日等时间节点,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总结、广泛宣传长城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果,提高《条例》的群众知晓度,在全社会营造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

(责编:何雪薇、祝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