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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法院:敲响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案件“第一槌”

2022年03月08日1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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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下午,泊头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件由审判员宋学亮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敲响了泊头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一审案件的“第一槌”。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柳某下落不明,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虽然是普通程序,但承办法官宋学亮发现此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承办法官遂决定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对符合条件的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不仅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能、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有力举措,更是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高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

同时,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本案判决书也适用30天的公告期间向被告送达。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有利于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有效防止诉讼拖延。

对该起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启用了独任审理制,这是自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泊头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第一案”。同时,这也是泊头市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新规定进行公告送达的“第一案”。

【新闻多一点】

法条链接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来源:泊头法院

(责编:张晓博、祝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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