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法院打造大运河司法保护“护航样板”

大运河俯瞰。 李帅摄
9月14日,泊头法院召开院务会深入学习了各级领导对2021年8月5日印发的《关于发挥审判职能 加强大运河司法保护的意见》的批示,并就推进大运河司法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和安排。
坚持大运河生态环境与文化带建设司法保护统筹推进。大运河是世界文化遗产,其生态环境保护和文化保护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大运河司法保护,是大运河公益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统筹推进大运河生态环境与文化带建设司法保护具有深远意义。泊头法院从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积极作为、多措并举,保护大运河生态环境和文化带建设。
积极建言献策,为大运河保护提供法治思维。泊头法院积极为涉及大运河环境污染案件进行调查、研判和审理,为污水无害化处理,加强排污监测,保护大运河水质和生态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共同打造大运河泊头区域的碧水蓝天;积极为泊头市旅发大会、三项重点工程提供法治思维,为“十里香文博园”“贡梨小镇”大运河生态公园及大运河沿线村庄环境卫生整治提供法治保障;积极探索大运河文化遗产、文物及文化标识保护和旅游开发保护的新路径,打造泊头段大运河文化带依法保护的新高地。9月22日,院长沈强带领班子成员沿大运河走访在建景区、景点,实地察看了大运河水质和沿岸的文化带建设情况,就大运河生态公园、“贡梨小镇”和“十里香文化博园”建设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现场指导。
沈强院长就大运河水质和沿岸的文化带建设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现场指导。 李帅摄
在泊头段大运河堤岸旁有一个“烂尾”楼盘,涉及多起民事纠纷案件,制约着这一楼盘“重启”。泊头法院积极参与到市委、市政府对该楼盘的启动工作,为遗留问题解决、开发权转移、土地解除查封、安置补偿方案等提供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以使这一影响大运河景观的“烂尾”工程尽快得以重生,彻底改善该项目所在村群众人居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建立“三合一”审判团队,完善大运河保护刑事、行政、民事一体化审判服务平台。泊头法院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团队将涉及大运河保护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监督和生态补偿修复责任、环境公益诉讼、文化旅游等审判业务整合,形成一体化审判服务平台,实现涉大运河环境资源、文化保护案件数据信息共享;加强与大运河流域公安、检察机关以及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住建局、文化和旅游局等行政机关的联动互动,合力推进大运河环境资源保护、文化带建设和旅游开发。
在大运河生态修复中涉及多种形式的民事纠纷,强化纠纷调解,在打造绿色生态带的重点项目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泊头崔某一家居住在大运河泊头段南三里扬水站河套内,其房屋是大运河生态修复工程应清除的对象,崔某一家阻碍工程进行,泊头法院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团队法官在走访市水务局的过程中得知这一情况,办案法官到崔某家上门释法明理、利用办公终端调取相应的案例给当事人观看,同时,找到其社会关系人一同做崔某工作,最终促使崔某同意搬迁,使运河修改工程得以顺利进行。
加强大运河保护司法协作,构建司法信息共享机制。7月30日,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下,泊头法院与大运河沧州流域的八家基层法院签署《大运河(沧州段)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备忘录》,标志着大运河沧州流域司法协作机制的建立。今后,泊头法院将在省高级法院的组织协调下建立更广泛的跨省际的大运河司法协作。建立一站式跨域诉讼服务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大运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公共安全保护等案件跨域立案服务全覆盖;推进大运河流域的区域环境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探索重大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审理专门管辖机制,实现区域一体化保护;完善生效判决委托或协助执行,对大运河流域跨区域环境资源执行案件中的生态环境修复、禁止令、劳务代偿等特殊执行事项,实行委托执行监督制度,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到位。
研究裁判规则,强化大运河司法裁决统一。泊头法院主动与大运河沧州沿线青县、沧县、运河、新华、南皮、东光、吴桥等八家基层法院就大运河流域环境污染等案件进行专题调研,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对于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大运河流域环境资源裁判案例库,及时研究对策、建议、措施,共同发布典型案例、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加强对环境资源案件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的研究,促进区域间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加强环保、文旅宣传,构建线上线下联动宣传机制。泊头法院还整合大运河流域基层法院和泊头市相关部门宣传资源,建立宣传教育平台,向社会通报和展示大运河环境资源审判运行情况和成效,宣传制裁污染环境和生态修复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突出法治宣传的警示教育作用;探索设立大运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宣传统一标识,强化文化保护、旅游保护宣传,共同策划宣传主题,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的认知和依法保护的意识。(苏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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