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住建系統通報2022年第十一批典型違法案件
人民網石家庄11月30日電 (林福盛)為充分發揮典型違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強市場主體的守法意識,有效維護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市場秩序,11月28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通報2022年第十一批9起典型違法案件。
具體通報內容如下:
一、石家庄市藁城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
河北某建設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藁城區施工建設的某項目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其行為違反了《石家庄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第11條第(四)項“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符合下列規定:(四)土方應集中堆放,裸露的場地和土方應採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的規定。根據《石家庄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第22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任意一項規定的,由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區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石家庄市藁城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遵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查處某液化氣站未設置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案
遵化市石門鎮某液化氣站站內生產區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35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8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採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遵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查處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証擅自施工案
廊坊某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建設的學校教學樓、廚房(地下餐廳)和宿舍樓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証擅自施工,其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款“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証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証的,一律不得開工”的規定。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証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証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証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第15條第一款“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的規定,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罰款409642.84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主管人員強某某作出罰款26626.78元的行政處罰。
四、滄州市運河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任某某毀損市政燃氣設施案
任某某在滄州市某小區施工過程中,毀損市政燃氣設施,造成燃氣泄漏,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36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51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滄州市運河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保定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案
河北某建設科技有限公司對保定市主城區城中村改造某安置區項目住宅樓門窗進行檢測,並出具了檢測報告,由於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29條第(七)項“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32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和直接責任人員劉某某分別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衡水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某項目,未經消防驗收,擅自將住宅樓、商業樓及地下車庫投入使用,其行為違反了《消防法》第13條第三款“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的規定。根據《消防法》第58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規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7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邢台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聶某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証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案
聶某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証,在邢台市信都區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20條第一款“本省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証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設區的市負責燃氣經營許可的部門申請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証,並依照許可的經營范圍、類別、期限和規模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其中,從事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經營的,應當向省燃氣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証”的規定。根據《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55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証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邢台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858元的行政處罰。
八、邯鄲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王某某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案
邯鄲市復興區居民王某某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39條第(十)項“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十)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的規定。根據《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57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邯鄲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20元的行政處罰。
九、定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谷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証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案
谷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証在定州市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20條第一款“本省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証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設區的市負責燃氣經營許可的部門申請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証,並依照許可的經營范圍、類別、期限和規模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其中,從事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經營的,應當向省燃氣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証”的規定。根據《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55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証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6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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