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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開展試點!這三類中藥材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

2021年12月09日0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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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傳統飲食文化中,一些中藥材在民間往往作為食材廣泛食用,業內常稱之為“藥食同源”,《食品安全法》中將其稱為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以下簡稱食藥物質),實行目錄制管理。

11月29日,河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河北省黨參、黃芪、杜仲葉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方案》的通知。

此前,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對黨參等9種物質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食品函〔2019〕311號)指出,對黨參、肉蓯蓉、鐵皮石斛、西洋參、黃芪、靈芝、山茱萸、天麻、杜仲葉9種物質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生產經營試點工作,后續將繼續研究將上述物質納入食藥物質目錄管理的可行性。

本次河北省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了黨參、黃芪、杜仲葉的試點方案,經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批復同意,可在河北省范圍內開展試點。

具體要求如下:

1.在河北省內食品(含保健食品,以下同)生產企業開展以3種食藥物質為原料,按照傳統生產工藝加工的普通食品試點生產。試點食品類別限於糖果、配制酒、沖調谷物制品、粥罐頭、代用茶、飲料等產品,食品生產企業應按《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取得相關品種生產許可后,方可開展試點生產。

2.在河北省內食品經營單位開展以3種食藥物質為普通食品的銷售試點,銷售形式主要是食用農產品、以3種食藥物質為原料生產加工的食品。

3.嚴格銷售區域和銷售方式。試點生產的產品僅限於河北省內銷售,不得通過網絡交易平台銷售到省外。

4.在省內餐飲服務單位(不含學校食堂)開展以3種食藥物質為原料,按照傳統加工工藝和飲食習慣進行加工的餐飲食品試點經營。餐飲服務單位使用上述試點食藥物質限於以燉、煮方式加工制作的餐飲食品。

試點期限自核定之日起1年,試點結束后,試點企業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已生產的產品允許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來源: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責編:方童、祝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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