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自然岸线占用补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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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为加强海岸线保护利用管理,提升海洋生态质量,近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河北省自然岸线占用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系统规定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占用补偿的补偿比例、修复质量、补偿方式、补偿方案制定与审查、补偿的实施及认定、各级职责及日常监管等内容。
《办法》提出,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省级管控目标,沿海设区的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省分解下达的市级管控目标。用海项目因围填海、构筑物建设等占用自然岸线(含生态恢复岸线)时,要通过“整治修复形成生态恢复岸线”或“购买自然岸线指标”等方式,实现“占补平衡”、确保区域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
《办法》明确,实行差异化自然岸线占用补偿比例,项目所在沿海设区的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管控目标的,按照占用与补偿长度不低于1:1.1的比例进行补偿;低于管控目标的,按照不低于1:1.2的比例进行补偿;此外,用海项目占用岸线后新形成人工岸线长度大于占用长度,导致所在沿海设区的市自然岸线保有率降低的,应进行补偿,确保所在沿海设区的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
根据“占优补优”原则,《办法》提出,修复的生态恢复岸线质量不得低于占用自然岸线质量。占用砂质岸线的,必须补偿为砂质岸线;占用基岩岸线的,可补偿为砂质或基岩岸线;占用泥质岸线的,可补偿为砂质、基岩或泥质岸线。在其他情况下,也可补偿为生态化海堤等生态恢复岸线。占用自然岸线可采取项目用海范围修复、本市异地修复和购买自然岸线长度指标等多种方式补偿。
《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项目占用自然岸线补偿方案,专家评审组严格审查。项目用海办理预审前,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将占用自然岸线补偿方案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省厅审查。
《办法》规定,项目占用自然岸线补偿方案原则上应在项目开工建设起一年内实施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最多可延长一年。海岸线修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修复完成后落实生态恢复岸线认定责任。河北省厅组织开展生态恢复岸线专家认定评审。未通过认定或认定长度低于应补偿长度的,责令限期整改。
《办法》明确,自然岸线保有率高于省下达管控目标的沿海设区的市,其超出部分的自然岸线(含生态恢复岸线)长度可用于指标交易。同时强化日常巡查与执法监管,要求沿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定期巡查监测,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占用和损害自然岸线的行为,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宋海娟)
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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