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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布2022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21日21:26 | 来源:人民网-河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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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截图。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截图。

人民网石家庄12月21日电 (祝龙超)从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获悉,2022年以来,河北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依规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农资售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一、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1.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魏某某、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2年8月14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反映魏某某、付某某提供的饲料原料豆粕是假饲料。经查,当事人魏某某已逃匿。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对剩余饲料豆粕进行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同时发函至饲料厂家确认产品,均回复否认。后通过对当事人曾经提供过饲料的养殖户等进行调查,确定当事人销售的、能够调取证据的涉案产品共计236吨,涉案金额99.12万元。

当事人魏某某、付某某经营饲料豆粕的行为违反了《饲料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该案涉案金额巨大,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2022年9月16日公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处理。

2.邯郸市曲周县吴某某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2年9月28日曲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反映某村吴某某销售“三无”小麦种。经查,吴某某自己种植了小麦,因为长势表现良好,作为种子装袋39袋进行销售,25公斤/袋。现已销售24袋,100元/袋,违法所得2400元,剩余15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假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参照《河北省农业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种子部分)》的规定,曲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没收非法经营假种子375公斤,罚款47000元。

3.唐山海港区王滩镇××农资经销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5月24日,唐山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农业办公室《关于呈送王滩镇××农资店涉嫌售卖百草枯农药线索的报告》,称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王滩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唐山海港王滩镇××农资经销部内查获百草枯可溶胶剂农药13瓶。唐山市农业农村局立即立案,展开调查。

经查,唐山海港王滩镇××农资经销部经营者石某于多年前购进百草枯可溶胶剂2箱,规格为100克/瓶×40瓶/箱。2020年9月26日我国境内禁止销售百草枯可溶胶剂前,已销售66瓶,后将剩余14瓶百草枯可溶胶剂存放于其农资经销部后门口外北侧院内。2022年4月18日,石某妻子苗某某以10元/瓶的价格售出1瓶,其余13瓶后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王滩派出所执法人员查获。

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745号、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8]17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9号的规定,百草枯属于仅限出口的农药产品,禁止在我国境内销售;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百草枯可溶胶剂在境内销售;禁止在我国境内销售仅限出口农药产品,违者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未取得境内使用登记有关规定查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唐山海港区王滩镇××农资经销部经营的百草枯可溶胶剂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应按假农药处理。涉案百草枯可溶胶剂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1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的规定,唐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按照假农药处理的百草枯可溶胶剂,没收违法所得1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百草枯可溶胶剂13瓶,罚款20000元。

4.保定市徐水区刘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2022年1月10日,徐水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在某养殖场门口有人销售兽用生物制品,保温箱内装有北京某公司生产的“支倍康”15瓶、“伪倍优”18瓶、销售票据一本。经查,当事人刘某某以养殖场的名义购进“支倍康”30瓶、规格20ml/瓶、售价35元/瓶,“伪倍优”30瓶、规格10头份/瓶、售价28元/瓶,货值金额共计1890元。已销售“支倍康”15瓶,“伪倍优”12瓶,违法所得86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事实。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兽药部分)》的规定,徐水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支倍康”15瓶、“伪倍优”18瓶,没收违法所得861元,处货值金额2.5倍4725元罚款。

5.衡水市安平县某农业店(张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案

2021年12月24日,安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衡水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关于核查安平县某农业店涉嫌生产经营散装种子等问题的函》,反映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站销售拆包后自行分装的玉米种子。经查,某农业店(张某)将正规玉米种子最小规格(净含量4600粒/袋)再次分拆销售1000粒/袋的916单,拼多多销售平台活动优惠单价分别为:3.7元、4.75元、4.95元、5元、12元、15元。经统计,当事人销售自行包装的玉米种子违法所得共计6768.50元。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种子部分)》规定,2022年1月14日安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768.50元、罚款17000元。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1.石家庄市平山县某养鸡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案

2022年6月28日,平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养鸡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兽药室内3袋兽用处方药。其中2袋未开封,1袋已开封使用。该养鸡场不能提供兽用药品处方笺。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饲养的鸡未开产,存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兽药部分)》的规定,平山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2000元。

2.邯郸市魏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2年4月15日,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心韭菜”检查不合格案件移交函后,派执法人员到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发现其种植有“放心韭菜”大棚。执法人员出示了由“河北省某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从“河北省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某购物广场”抽样的“放心韭菜”农药残留超标的检验报告,负责人王某承认确有此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的规定,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责令停止销售,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销毁“放心韭菜”大棚的韭菜,罚款人民币5000元。

(责编:李哲、冯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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