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
河北省出台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
遏制收費高、收費亂的問題,維護好受教兒童和幼兒園雙方合法權益
近日,河北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等四部門印發《河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學前教育收費調控監管,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進一步遏制收費高、收費亂的問題,維護好受教兒童和幼兒園雙方合法權益。
辦法提出,學前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伙食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收費應遵循非營利性原則。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保教費收費標准應體現公益性和普惠性,住宿費標准按照寄宿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教費按開園天數計算。假期保教費收費標准可在日常收費標准基礎上適當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過30%。
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准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保教費收費分類等級標准(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除外),由市、雄安新區、縣(含縣級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幼兒園等級、平均辦園成本,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及法定非營利要求等因素提出,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住宿費(含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准由幼兒園嚴格按照住宿成本提出,經市、雄安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辦法明確,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親子班、蒙氏班、課后培訓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幼兒園教育不得“小學化”、不得收取書本費(玩具費)﹔不得收取與幼兒入園挂鉤的贊助費、支教費、捐資助學費、建設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不得以安全設備升級、配備保安人員為由,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任何費用。
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按月計算,由幼兒家長自願選擇按月或學期繳費,不得跨月或學期預收。幼兒入園后因故要求轉園或退園的,保教費、住宿費以實際在園時間按規定扣除當月應繳費用后退還余額。幼兒園違反有關規定,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招生簡章),致使家長上當受騙,在幼兒入園第一個月內提出退園的,幼兒園退還幼兒所繳全部保教費、住宿費和其他費用。
此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雙方按照規定有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無協議的,已發生代購代辦事項或已提供服務的,不退還相關費用,應將代購實物交付幼兒方﹔尚未發生代購代辦行為或未提供服務的,幼兒園應全部退還所繳費用。(記者崔叢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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