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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健全破產審判機制:“僵尸企業”如何有序退出市場

2022年11月03日09:16 | 來源: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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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僵尸企業”如何有序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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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隨著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張家口、承德等9個中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河北省已實現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在省市法院全覆蓋。

目前,通過破產審判,全省200余家國有“僵尸企業”有序退出市場,化解企業債務近800億元,盤活企業資產近400億元。

什麼是“僵尸企業”?企業破產能否“一破了之”?如何運用法治化手段淘汰“僵尸企業”、助力企業“涅槃重生”,從而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省高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授牌儀式。 省高院供圖

用法治化手段解決企業退出

9月19日,河北省法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授牌儀式暨優化營商環境、破產審判工作推進會在石家庄召開。

會上,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唐山、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邯鄲等九個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視頻,依次進行了“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授牌。至此,河北省已實現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在省市法院全覆蓋。

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在省市法院實現全覆蓋,是河北省各級法院運用法治化手段淘汰“僵尸企業”、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一個縮影。

什麼是“僵尸企業”?

“‘僵尸企業’是指連年虧損、資不抵債,主要靠政府補貼或銀行續貸維持經營的企業。”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郭連勝介紹,“僵尸企業”通常長期佔用大量土地、資金、原材料、勞動力等社會資源,導致社會資源的整體利用效率大大降低,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長期處於僵持、待定和中止狀態,社會資源的流轉和增值被中斷。

特別是一些國有“僵尸企業”的存續,需要通過銀行和財政不斷輸血,造成銀行不良貸款不斷疊加,地方政府債務負擔加重,極易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

為加快處置“僵尸企業”,增強經濟活力,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有關通知,強調要以市場化、法治化為方向,建立和完善破產識別、司法與行政統一協調及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三大工作機制,推進“僵尸企業”處置工作。

“2017年開始,河北省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數量開始明顯增加。201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破產案件65件,2018年受理131件,2019年受理315件,2020年受理233件,2021年受理263件。”郭連勝表示。

此外,隨著破產案件的大幅增長,其衍生訴訟案件數量也呈現快速增長趨勢。2019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審理破產及衍生訴訟案件3000余件。

專家表示,過去,一些企業家會把破產看成很丟人的事。部分地方政府出於政績、維穩等方面的考慮,也不願意讓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走向破產。但實際上,“辦理破產”是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的十項指標之一,通過司法程序對“僵尸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或者重整,對優化營商環境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除破產案件數量的增長較快外,近年來河北省破產案件還呈現一些新特點。

比如,此前河北省破產企業以國有企業為主,但近年來民營企業破產案數量后來居上。從行業來看,這些破產企業主要集中在產能過剩、技術落后、資金密集型行業。

另外,破產程序啟動主體也發生了較大變化。從全省法院近幾年受理的破產案例來看,債務人申請的破產案件數量遠超債權人申請的破產案件。

郭連勝分析,究其原因,首先是在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背景下,更多“僵尸企業”主動申請進入破產程序,提升了債務人申請破產的佔比。其次,隨著破產審判實踐的不斷深入、破產宣傳的不斷加強,破產保護理念逐漸為大眾所認識。此外,對於普通債權人來說,通常會顧慮破產審理周期較長、最終分配金額過低等因素,所以更傾向於通過訴訟執行程序獲得盡可能多的利益。

“府院聯動”化解破產審判難題

破產立案條件嚴苛、立案門檻高、缺乏專業法官隊伍、缺少專業化破產審判機構……長期以來,破產案件因為涉及面廣和專業性強,被稱為“商事審判中的難啃的硬骨頭”。

“正是因為破產案件的這些特點,加之案件審理時間長、維穩壓力大,長期以來,基層法院對破產案件不敢受理、不願審理、審理不好的現象曾普遍存在。”郭連勝介紹,要破解這一難題,就必須從各級法院破產審判的制度化、專業化建設方面著手。

針對破產清算案件佔比較大、民營企業破產案件數量上升、破產企業涉及行業類型廣泛等現實情況,2015年,邢台市中院正式組建破產重整審判庭,這是河北省第一家專門破產審判組織。

面對數量增多、案情復雜的各類破產案件,省高院還建立了重大疑難破產案件會商機制。各基層法院會對重大疑難破產案件逐級上報,對其中的重點問題採取向最高院請示匯報,與先進省市法院專家交流、向知名高校專家學者請教、組織省內專家座談論証等形式,對相關法律問題形成統一處理意見。

通過這種模式,省高院先后指導了邢台市中院審理的龍海鋼鐵重整案、扁鵲制藥重整案,唐山市中院審理的龐大集團重整案,廊坊市中院審理的中安信重整案等在全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破產案件百余起。

在企業破產過程中會產生債務清償、財產分配、企業挽救等法律問題,需要通過法律程序解決。但企業破產並非簡單的“一破了之”,還會衍生出稅費繳納、工商注銷、職工安置等一系列問題。

“破產過程中的許多問題僅憑法院之力難以獨自解決,因此企業破產有雙重屬性,既需要法院在法律框架內主導好司法程序,更需要政府發揮行政管理和服務職能,處理各類矛盾、協調各種利益、做好各項服務。”河北政法職業學院教師潘志灜認為。

為了解決這一難題,破產審判中的“府院聯動”工作機制應運而生。“府指的是政府,院指的是法院。‘府院聯動’機制就是要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政治優勢,形成‘政府主導風險管控與事務協調,法院主導司法程序’的一體化處置模式。”郭連勝告訴記者。

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就是河北省法院在破產審判過程中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的典型案例。

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是我國光伏行業中唯一擁有五大國家級科研平台的企業。自2015年以來,該公司營運資金不斷趨緊,運營面臨困境。

在中國銀保監會、國家能源局、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委省政府及保定市委市政府積極幫扶下,企業進入預重整階段,並按照“預重整+司法確認”的整體思路推動重整工作。

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保定市中院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結合企業發展狀況,採用多樣化的清償方式,制定重整計劃。重整計劃採取了政府投資人保底,產業投資人錦上添花的模式,解決了投資人的后顧之憂,有利於重整后企業快速穩定發展。

截至目前,全省各設區市中院均已建立起“府院聯動”機制。省高院還與20家省直單位會簽《關於建立破產案件省級府院聯動常態化協調機制的實施意見》,省級破產審判“府院聯動”機制初步建立。

破產重整助企業“涅槃重生”

提到破產,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是對企業宣判“死刑”。

“但實際上,人們理解的破產只是破產方式中的一種,即破產清算。根據法律規定,破產的方式還有另外兩種:和解和重整。”郭連勝說,“我國企業破產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破產法設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之間,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

“破產的形式是‘破’,而實質是‘立’。”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梁小惠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專門有一章是“重整”,重整就是對仍然具有營運價值和營運可能的困境企業加以拯救。重整制度集中體現了破產的拯救功能,也代表了現代破產法的發展趨勢。

對此,郭連勝還做了一個頗為形象的比喻,“如果說破產清算是對‘僵尸企業’的死亡宣判,重整則是幫助有價值、可挽救的企業‘涅槃重生’。”

來自省高院的一組數據顯示,最近5年,河北省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雖然以破產清算案件為主,但破產重整案件佔比呈上升趨勢。

由廊坊市中院負責審理的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安信)破產重整案,是河北省法院審理企業破產重整的一個成功范例。

成立於2011年的中安信是廊坊市重點引進的高科技企業,注冊資本65000萬元,主要營業范圍為高性能纖維生產研發等,在國內碳纖維行業處於“領頭羊”地位。

然而,受上市公司“康得”等公司違規擔保影響,加之后期管理失控,該企業資金鏈斷裂,於2019年全面停工停產。彼時,中安信負債達205億元,資產清算價值9.99億元,重整投資估值約13.2億元,資產負債率達2052%,成為當時國內單體負債率最高的破產企業。

在債權人紛紛訴訟爭搶執行、中安信面臨被瓦解瓜分局面的情況下,廊坊市中院破產法庭提前暗訪企業,核實企業資產負債規模和真實程度、對設備和技術秘密採取的保護措施、市場和債權人的反饋期待等情況后,最終確定了工作思路:發揮重整審判職能,助推中安信盤活重生,挽救這個在碳纖維行業領先的企業。

裁定受理中安信重整后,廊坊市中院指定管理人,並指導管理人籌措共益債務7000萬元,修繕保養機器設備,整改消防設施,於2021年6月逐步恢復企業生產。

同時,廊坊市中院突出市場化重整定位,指導管理人通過市場談判引入投資人,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意向,引導各方圍繞恢復債務人的營運價值制定重整計劃草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最終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中安信重整計劃草案,廊坊市中院依法予以批准。

“破產重整就是變資金‘輸血’為法治救治。重整過程中,我們堅持法治化原則,規范內部制度,優化管理模式,幫助企業通過重整來建立現代企業運營機制,徹底改變了過去單純依賴資金輸入的救治模式。”郭連勝說。

在省高院去年公布的8起破產審理典型案例中,有7起是重整案例。郭連勝認為,通過對具有挽救價值的困境企業依法重整,可以保留企業經營價值,盡快恢復企業生產經營,避免職工下崗失業,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

今年,省高院已將推廣破產預重整工作列為重點創新改革事項。

“不過,重整是用來挽救具有經營價值的企業和產能的,而不是簡單、機械地保持企業存續。是否適用重整程序,要以對企業及其破產原因進行精准識別為基礎和前提。”郭連勝說,因此在相關案件的受理、審理過程中,要對企業進行精准識別,防止將重整作為單純減債的手段,特別警惕一些不具拯救價值的“僵尸企業”以重整作為護身符,借合法形式規避處置出清。 (記者王思達、劉冉)

(責編:方童、付兆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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