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1月20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加强河北省矿产资源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管理,制定了两个《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共包括24条。
1、明确了适用范围,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单位和需要审查的情形。申请人办理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以及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时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单位应进行审查。
2、明确了勘查实施方案报审方式、申请材料、受理时限、业务审查内容要求,以及技术评审形式、流程、内容、时限和相关要求。
申请人原则上通过网络方式(电子信箱、网络端口等)报送申请材料。审查单位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单位自受理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勘查范围管控条件进行业务审查。4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开展实地核查。评审通过后,审查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勘查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实施过程中确需对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和工程部署等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必须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后按照本办法重新审查。
3、明确了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二)《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共包括24条。
1、明确了适用范围,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单位和需要审查的情形。申请人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以及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采矿方法发生变化时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单位应进行审查。
2、开发利用方案报审方式、受理时限、业务审查时限、技术评审流程和时限与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一致。开发利用方案通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后,原则上不再修改,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修改或局部调整的,必须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后按照本办法重新审查。
3、明确了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三、其他
《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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