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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06月10日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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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耕地占补平衡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占补平衡管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管控、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管理、补充耕地利用管护及附则。

(一)明确了需要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办法》明确,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应当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落实补充耕地。

(二)对补充耕地数量核定和质量核算鉴定职责进行了分工。《办法》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数量核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核算占用耕地的平均质量等级,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

(三)对落实补充耕地责任主体做了差异化规定。根据占用耕地用途和主体不同,《办法》明确了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对造林种树种果等造成耕地减少,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依法建住宅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

(四)对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实行年度“算大账”。《办法》明确,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等成果为基础,省级对各市各类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实行年度“算大账”,实施市域内耕地总量、质量、水田规模稳定监督管理。

(五)拓展了补充耕地来源。《办法》明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各类实施主体将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同时明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开垦耕地;规定了严重沙化土地、25度以上陡坡等8类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的来源。

(六)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实行“以补定占”。《办法》明确,以2020年度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为基准,省厅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统一核算各市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每个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管控规模上限,用于控制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石家庄等8个有耕地保护任务缺口市增加的稳定利用耕地,可以用于抵补缺口或作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管控规模。

(七)规定了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入库、挂钩、核销、出库的规则和程序。《办法》明确,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先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质量鉴定,质量达标的,自然资源部门再进行数量入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选取申请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的地块;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库补充耕地的数量进行核实,并对真实性负责;省厅按照内业100%、外业不低于15%的比例复核后,形成补充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按照先入库先使用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进行挂钩,挂钩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建设用地批复后,对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进行核销,省厅通过省级平台进行指标出库。

(八)明确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原则、主体。《办法》明确,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工作,按照县域自行平衡、市域统筹调节、省级适当调剂的原则开展。为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需求,各市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可以向省级申请跨市调剂指标;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主体,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不得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指标调剂统一在省级管理平台办理。具体调剂办法我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再另行研究制定。

(九)继续实行“增违挂钩”机制。《办法》明确,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在整改处置到位前,冻结所在县(市、区)的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待确认完成整改后再进行解冻。

(十)严格补充耕地监管。《办法》明确,采取日常巡查、不定期比对高清卫星遥感影像、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实地核实等方式,强化对补充耕地利用情况的监管。县级及时做好地类变更,开展日常巡查;市级加强督导检查,多维度进行监管,对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省级加大实地抽核力度,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核减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同时,结合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对当年纳入非农建设储备库中未核销出库的补充耕地进行监管,现状变为非耕地的,一次性核减相应补充耕地指标。

三、其他

《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雄安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冀自然资规〔2022〕1号)同时废止。

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责编:杨文娟、付兆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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