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重大事项范围分类 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程序
河北省修订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细化重大事项范围分类 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程序
9月25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依法调整了适用范围和提案主体,明晰细化了重大事项的范围分类,规范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和程序,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修订后的规定增加“向省委报告”专条,明确“涉及重大体制和政策调整的重大事项议题、决议决定草案及讨论中的重要分歧意见,应当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等。同时,依法调整适用范围和提案主体,将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纳入重大事项适用范围,增加“省监察委员会”作为提出重大事项报告的主体。
“明晰细化重大事项的范围分类,是我们此次修订的重点之一。修订后的规定将重大事项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必决事项,一类是可决事项。”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相关负责人介绍。
在必决事项方面,修订后的规定将原规定中省人大常委会“自主作出决议决定”和“审议审查后作出决议决定”相关条款调整合并为第四条,增加了“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等内容,并将原个别特殊情况条款纳入兜底条款中。
在可决事项方面,增加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省国土空间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及实施情况”等内容,将原规定中“涉及全省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等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情况”“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对处置情况及调查评估报告”等内容,更具操作性。
修订后的规定还参照相关法规,增加了区域协同专门条款,明确“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作出决议、决定”。
此外,进一步规范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和程序,对议题确定、提交时间、请示报告、审议程序、监督检查等进行了细化明确,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工作更加科学、规范、高效。(记者霍相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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