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向重特大疾病倾斜

省医疗保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联合发布指导意见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向重特大疾病倾斜
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坚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较高的费用,以及政策范围外费用,同时向恶性肿瘤、罕见病等重特大疾病倾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梯次减负功能,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指导意见指出,坚持政府鼓励指导、企业自负盈亏、群众自愿参保原则。以市场机制、保本微利为运营导向,建立科学、合理、稳定的定价机制,加强保险精算,价格关联保险责任,动态调整保费,不断提升产品性价比。坚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长期稳定运行的目标,探索社商融合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运行新机制。强化产品远期规划,充分发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专业优势,着力扩大参保群体范围,不断提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精准度和内涵。
实施联合承保。在河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保险经营能力优质、群众服务能力强的相关商业保险公司主体可参与共保体建设。承办保险公司要根据河北省经济发展实际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交费标准,建立完善的保险价格调节机制。根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定位和成本精算,合理设定赔付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及免赔额、赔付比例、赔付限额,赔付标准要体现保大病、保重病、减负担的原则。
强化技术支撑。承办保险公司要切实提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和理赔的便利性,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完善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联动经办管理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线上参保、掌上理赔、线上服务”。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完善商保系统与医保系统的衔接,分阶段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一站式”结算,解决“看病垫资、理赔跑腿”问题,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根据指导意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政府引导支持,群众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面向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补充型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应面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设置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记者吕若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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