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环保条例”升级为“生态环保条例”

2020年03月27日19:20  来源:人民网-河北频道
 

人民网石家庄3月27日电 (祝龙超)今天上午,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定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贯彻宪法中规定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标志着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上升到新高度,该省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呈现出“统筹、精准、协调、协同、严格”的特点。

《条例》紧密结合河北实际需要,全面统筹机制和制度建设。除规定了环保法重点强调的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污染防治联动协作等机制外,还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与考核机制、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机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等9项机制以及定期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在环保法规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外,《条例》结合河北实际,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环保约谈制度、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生态修复制度以及公众参与程序和公众监督制度等18项制度。

《条例》不但对重点区域、流域提出更严要求,还明确规定对固定污染源排放要区分不同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措施。这充分体现了防治污染不搞“一刀切”精准施策分类管理的理念。

《条例》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机衔接。对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加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提高区域联防联治水平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条例》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还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鼓励、支持法律规定的主体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据了解,河北省现行的《环境保护条例》是1994年制定,2005年、2016年两次修订、修正。此次《环境保护条例》升级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法治实践,也是将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治要求的重大法治举措。

(责编:祝龙超、史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