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進一步規范非農建設補充耕地指標省級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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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調劑資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
近日,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非農建設補充耕地指標省級調劑辦法》,進一步規范非農建設補充耕地指標省級調劑,確保補充耕地指標調劑規范有序。
什麼是補充耕地指標調劑?非農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必須補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本地確實難以補充的,可通過調劑省內其他市縣指標予以落實。新出台的辦法對調劑的范圍、價格、程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明確,河北省堅持縣域自行平衡、市域統籌調節、省級適當調劑原則。省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或補充耕地資源嚴重不足地區的其他建設項目,在本市域內難以落實佔補平衡的,由省級主導在全省范圍內統籌調劑。調劑優先在自然地理條件相近、耕地質量相當的縣(市、區)進行。
價格調整是辦法的一項重點內容。省級調劑價格按照每畝10萬元執行,較原暫行辦法的每畝18萬元有所下調。該價格根據河北省補充耕地資源和建設用地報批需求,結合改革后補充耕地成本和后期管護成本綜合確定,旨在降低用地成本、減輕地方負擔。
辦法同時明確了調劑主體。調劑主體為市縣級政府,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業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購、持有、轉讓、交易補充耕地指標,參與實施補充耕地收益不得與調劑收入直接挂鉤。
調劑流程方面,規范化程度進一步提高。省自然資源廳建立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平台,省級調劑一律通過平台統一辦理。申請由市級政府統一委托市級自然資源部門,按“申請—審核—繳費—劃轉”程序辦理。省自然資源廳擬定調劑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后,於3日內發出繳費通知,申請人須在15日內將資金匯入相關縣(市、區)政府指定賬戶,隨后劃轉指標。
辦法規定,申請省級調劑的補充耕地指標,不得擅自用於其他建設項目,嚴禁轉讓。調劑資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支出補充耕地所需資金成本后,其余部分由縣級政府統籌用於耕地保護、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等。
此外,市級調劑價格由設區的市政府自行確定,不得超過省級調劑價格﹔市級調劑一律通過省級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平台辦理。雄安新區非農建設補充耕地落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苑立立、姜慧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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