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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控制河北省省級自然公園開發強度

2026年01月16日08:54 | 來源: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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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嚴格控制省級自然公園開發強度

《河北省省級自然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嚴格控制省級自然公園開發強度

近日,《河北省省級自然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辦法於2026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辦法要求,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對省級自然公園進行監督管理,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要按照批復的總體規劃開展經營管理,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加強對森林、草原、濕地和野生動植物、地質遺跡等資源的保護。

辦法明確,省級自然公園是指經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或者確認的省級風景名勝區、省級森林公園、省級濕地公園、省級地質公園、省級沙漠公園、省級草原公園、省級海洋公園等。省級自然公園總體規劃是省級自然公園保護、管理、利用和監督的基本依據。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自批准設立或者范圍調整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或修編完成總體規劃。

辦法強調,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負責組織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堅持保護優先、開發建設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自然特征和文化內涵。編制總體規劃的面積、范圍和邊界要符合批復要求,並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交通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充分銜接。

總體規劃期一般為十年。規劃期屆滿前兩年,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組織評估。在新總體規劃批准前,原總體規劃繼續有效。

辦法明確,總體規劃應當經自然公園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市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對材料齊全的進行登記,並按程序進行評審、報批﹔對材料不全的,書面告知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進行補正。

省、市、縣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未按規定審批的總體規劃,不能作為工程立項、資金安排和辦理建設項目佔地的依據。對不按照總體規劃進行開發建設的自然公園,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將責令限期整改。(曹智、王鐵軍)

(責編:林福盛、方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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