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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耕地佔補平衡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5年06月10日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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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據

為進一步深化耕地佔補平衡改革,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耕地保護提升耕地質量完善佔補平衡的意見》《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改革完善耕地佔補平衡管理的通知》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32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佔補平衡管理、非農建設佔用耕地規模管控、非農建設補充耕地報備管理、非農建設補充耕地指標管理、補充耕地利用管護及附則。

(一)明確了需要落實補充耕地的情形。《辦法》明確,非農建設、造林種樹、種果種茶等各類佔用耕地行為導致耕地減少的,應當補充與所佔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國家安排的生態退耕、自然災害損毀難以復耕、河湖水面自然擴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沒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落實補充耕地。

(二)對補充耕地數量核定和質量核算鑒定職責進行了分工。《辦法》明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佔用和補充耕地的數量核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核算佔用耕地的平均質量等級,對補充耕地質量進行鑒定。

(三)對落實補充耕地責任主體做了差異化規定。根據佔用耕地用途和主體不同,《辦法》明確了非農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由佔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履行補充耕地義務﹔對造林種樹種果等造成耕地減少,以及農田基礎設施、農村村民依法建住宅佔用耕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補充耕地。

(四)對各類佔用和補充耕地實行年度“算大賬”。《辦法》明確,以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補充耕地質量鑒定等成果為基礎,省級對各市各類佔用耕地和補充耕地實行年度“算大賬”,實施市域內耕地總量、質量、水田規模穩定監督管理。

(五)拓展了補充耕地來源。《辦法》明確,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各類實施主體將國土調查成果中各類非耕地墾造、恢復為穩定利用耕地的,均可作為補充耕地來源。同時明確,禁止在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新開墾耕地﹔規定了嚴重沙化土地、25度以上陡坡等8類區域原則上不作為補充耕地的來源。

(六)對非農建設佔用耕地實行“以補定佔”。《辦法》明確,以2020年度穩定利用耕地總量為基准,省廳根據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結果,統一核算各市穩定利用耕地淨增加量,作為每個市非農建設佔用耕地的管控規模上限,用於控制下年度非農建設允許佔用耕地規模。石家庄等8個有耕地保護任務缺口市增加的穩定利用耕地,可以用於抵補缺口或作為非農建設佔用耕地的管控規模。

(七)規定了非農建設補充耕地指標入庫、挂鉤、核銷、出庫的規則和程序。《辦法》明確,非農建設補充耕地先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完成質量鑒定,質量達標的,自然資源部門再進行數量入庫。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選取申請納入非農建設補充耕地儲備庫的地塊﹔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入庫補充耕地的數量進行核實,並對真實性負責﹔省廳按照內業100%、外業不低於15%的比例復核后,形成補充耕地指標。補充耕地指標按照先入庫先使用的原則,在建設項目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進行挂鉤,挂鉤信息隨同用地一並報批﹔建設用地批復后,對建設項目補充耕地指標進行核銷,省廳通過省級平台進行指標出庫。

(八)明確了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的原則、主體。《辦法》明確,非農建設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工作,按照縣域自行平衡、市域統籌調節、省級適當調劑的原則開展。為保障省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佔補平衡需求,各市確因補充耕地資源不足,可以向省級申請跨市調劑指標﹔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的主體,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業等不得收購、持有、轉讓、交易補充耕地指標。指標調劑統一在省級管理平台辦理。具體調劑辦法我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再另行研究制定。

(九)繼續實行“增違挂鉤”機制。《辦法》明確,對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的,在整改處置到位前,凍結所在縣(市、區)的相應補充耕地指標,待確認完成整改后再進行解凍。

(十)嚴格補充耕地監管。《辦法》明確,採取日常巡查、不定期比對高清衛星遙感影像、互聯網+在線核查、外業實地核實等方式,強化對補充耕地利用情況的監管。縣級及時做好地類變更,開展日常巡查﹔市級加強督導檢查,多維度進行監管,對發現問題的責令限期整改﹔省級加大實地抽核力度,對問題整改不到位的核減相應補充耕地指標,同時,結合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對當年納入非農建設儲備庫中未核銷出庫的補充耕地進行監管,現狀變為非耕地的,一次性核減相應補充耕地指標。

三、其他

《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雄安新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河北省耕地佔補平衡管理辦法》(冀自然資規〔2022〕1號)同時廢止。

來源: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責編:楊文娟、付兆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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