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實施!《河北省藥品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准》正式印發
2025年04月15日17:22 |

4月11日,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河北省藥品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准〉的通知》。
為規范河北省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完善藥品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於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原有的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准進行了統一修訂,形成了《河北省藥品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准》(以下簡稱《基准》)。
此外,《河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情形》《河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准》(冀藥監規〔2020〕7號)、《河北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情形》、《河北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基准》(冀藥監規〔2021〕3號)、《河北省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情形》《河北省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准》(冀藥監規〔2021〕4號)同時廢止。《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裁量權基准》(冀藥監規〔2023〕2號)中關於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准的內容與本《基准》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基准》為准。
來源: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責編:林福盛、付兆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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