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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發管理辦法,明確暫停營業應該這樣做!

2024年06月16日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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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河北省藥品經營企業暫停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藥品經營企業自主暫停經營行為,維護藥品經營秩序,保障藥品經營質量安全。

《辦法》適用於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証》的藥品批發企業和零售連鎖總部暫停、恢復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對藥品零售企業(含單體藥品零售企業及零售連鎖門店)暫停、恢復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共13條,對暫停營業情形、停業報告程序、停業期間管理等作出規定。企業暫停經營行為主要分為4種情形,經營不善而自主決定暫停經營的﹔經營場所、倉庫、人員等暫時無法滿足法定要求而暫停經營的﹔被行政或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無法正常經營的﹔企業認為需要暫停經營的其他情形。企業暫停經營的時間自報告之日算起,暫停時限不能超過《藥品經營許可証》有效期前6個月。

《辦法》明確,企業自主暫停經營的,應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停業報告及承諾書。報告中說明《藥品經營許可証》有效期內暫停經營原因,明確暫停經營時限,並作出停業期間不開展一切藥品經營活動(含藥品網上銷售活動)承諾。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企業暫停經營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如企業停業報告期限到期后,需延長停業期限的,應於到期前5個工作日再次報告。

其中,非法人分支機構暫停或恢復經營的,應由其法人單位同意后報告。

《辦法》規定,企業在暫停經營報告前,應將庫存藥品全部銷售或按照相關規定妥善處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暫停經營公告后,其他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與暫停經營企業開展藥品經營活動。如發現已公布暫停經營的企業有藥品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暫停經營的藥品經營企業恢復經營前,應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規定組織對其進行符合性檢查。符合要求的,可恢復經營,並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檢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恢復經營。

《辦法》要求,對於企業未報告暫停經營業,或超過報告時限未申請恢復經營也未注銷申請的,按照企業處於正常經營狀態開展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企業暫停經營期間擅自經營或超過報告期限擅自恢復經營,並且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條件之一的,依法在行政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來源: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責編:方童、付兆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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