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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涉未成年人廣告發布活動合規提示

2024年06月16日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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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指導、規范相關市場主體廣告經營行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共同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近日,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涉未成年人廣告發布活動制定如下合規提示:

1. 涉未成年人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科學、准確,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缺乏社會閱歷,更易相信他人的特點,欺騙和誤導未成年人。不得無依據隨意宣稱產品為未成年人專屬專用。

2. 廣告不得含有影響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宣揚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暴力、恐怖、炫富攀比、拜金享樂、性別歧視、校園霸凌等誘導未成年人產生不良價值觀的內容。

3.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以及可能引發其模仿的不安全行為。

4. 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5. 非特殊食品的固體飲料廣告不得出現與嬰幼兒配方食品混淆的內容,不得宣傳商品專門適用於未成年人。普通食品不得進行功效化宣傳,特別是壓片糖果、乳酸飲料等網紅食品不得宣傳疾病治療功能,不得宣傳“零糖”“零卡”,欺騙誤導未成年人。

6. 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不得使用“康復”“恢復”“降低度數”“近視治愈”“近視克星”“度數修復”等表述,誤導兒童、青少年和家長近視可以被治愈。

7. 兒童化妝品廣告應正確使用兒童化妝品“小金盾”標志,不得以此宣傳商品質量安全得到認証。不得使用“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者食品有關圖案,避免出現兒童化妝品與食品相混淆的內容。其他化妝品廣告不得使用兒童化妝品“小金盾”標志,不得使用“適用於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表述。

8. 不得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含電子煙)廣告。

9. 面向中小學、幼兒園的校外培訓廣告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禁止發布的,堅決不予發布。

10. 教育用品廣告不得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教育焦慮。不得傳播惰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方法。

11. 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12.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升學、通過考試等內容,不得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証性承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証明。

13.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醫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文身、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商業廣告。

廣播電台、電視台(含廣播電視局)不得在中小學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對集中的收聽、收視時段,或者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傳播對象的頻率、頻道、節(欄)目中,播出不適宜未成年人收聽、收視的商業廣告。

14.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使用十周歲及以上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應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15. 廣告活動中應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安全,從事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等活動,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16. 鼓勵通過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宣傳,共同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大廣告監管力度,依法查處各類涉未成年人違法違規廣告。同時鼓勵社會大眾參與監督,發現違法廣告行為可以通過撥打12315熱線電話進行投訴舉報,共同維護全省廣告市場秩序。

來源: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責編:方童、付兆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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