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君元代表:加快修訂《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

河北省人大代表、河北乾驥律師事務所主任康君元。人民網記者 祝龍超攝
人民網石家庄1月22日電 (記者祝龍超)法律援助工作是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數據顯示,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間,河北全省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已達10.13萬余件。
隨著群眾法律援助需求日益增長,省人大代表、河北乾驥律師事務所主任康君元建議,加快修訂《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
康君元代表認為,現行《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於2007年施行,其中部分規定已不能適應當前新形勢,尤其隨著2022年1月1日,我國《法律援助法》正式實施后,兩者之間的部分規定存在沖突,這既不符合我國《立法法》的要求,也不適應新形勢下河北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
康君元說,“《法律援助法》進一步明確了法律援助的概念,確定了法律援助的形式,完善了法律援助程序,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而《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對於法律援助的概念、法律援助服務的形式、法律援助的范圍和法律援助的程序等規定,與現行的《法律援助法》存在一些沖突性規定。”
“全國一半以上的省已明確將法律援助地方立法的修訂納入立法計劃。而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距今已長達十七年之久未修改,在全國已然處於滯后狀態。”康君元說。
康君元說,除此之外,現行《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在與其他相關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的銜接上存在一定問題。例如現行《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九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而無需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現行《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完全一致,設置了‘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這一前提限制條件等,不符合立法法的規定,應作相應修改。”康君元說。
康君元表示,結合上述立法必要性的原因,建議加快《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的修訂。在不與《立法法》《法律援助法》等上位法相沖突的前提下,充分關注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問題,聚焦省內群眾的需求,增強群眾的法治獲得感。為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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