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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用法治力量護佑漁船安全

2023年09月08日09:15 | 來源: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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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用法治力量護佑漁船安全

用法治力量護佑漁船安全

——《河北省漁業船舶管理條例》解讀

9月1日12時,為期4個月的黃渤海休漁期正式結束,滄州渤海新區黃驊市的漁船拔錨出海,奔赴各漁區開展海上捕撈作業。 河北日報通訊員 王 羽攝

9月1日12時,為期4個月的黃渤海休漁期正式結束,滄州渤海新區黃驊市的漁船拔錨出海,奔赴各漁區開展海上捕撈作業。 河北日報通訊員 王 羽攝

9月1日12時,為期4個月的黃渤海休漁期正式結束,河北省沿海地區的海洋漁船拔錨起航。從這一天開始,新修訂的《河北省漁業船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也正式實施。

“該條例是我省漁業生產安全領域的重要立法項目,也是時隔多年后對原條例的一次全面修訂。”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副主任梁東明介紹,條例堅持問題導向、效果導向,突出漁船安全這條主線,堅持“嚴”的主基調,實行“船、港、人全要素,造船、檢船、作業全鏈條,出港、入港、停泊全流程”閉環管理,用法治力量護佑漁船安全。

焦點一:漁船應如何制造和改造

確保漁船修造安全是閉環管理的源頭。條例中專門設立了“漁業船舶的制造、改造和購置”一章內容,對漁船建造條件、修造部門監管、購置銷售情形以及溯源倒查機制等予以規范。

條例明確,捕撈漁業船舶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制度。海洋捕撈漁業船舶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下達的海洋捕撈漁業船舶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內核定。內陸水域捕撈漁業船舶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內陸水域捕撈漁業船舶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內核定。養殖漁業船舶則根據漁業發展情況實行總量控制制度。

同時,條例設定了海洋捕撈漁船建造條件,明確制造、改造、購置海洋捕撈漁業船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禁止為未依法取得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的單位和個人制造、改造海洋捕撈漁業船舶,禁止不按照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確定的內容制造、改造海洋捕撈漁業船舶。

捕撈漁船的改造標准是什麼?條例規定,改造捕撈漁業船舶不得超過批准的主機功率指標﹔經批准增加主機功率指標的,應當通過淘汰舊捕撈漁業船舶解決,增加的船數和功率數不得超過淘汰漁業船舶的船數和功率數﹔不得擅自改變原船舶的作業性質和作業類型。

此外,條例完善了溯源調查制度機制,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海關、海事管理等涉海機構在查處涉漁船舶案件時,應當將船舶修造情況納入調查范圍,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及時溯源倒查船舶制造、改造單位,並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查處。

焦點二:漁船應如何檢驗和登記

漁業是八大高危行業之一,漁業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社會安全穩定。此前,河北省將漁業安全生產列為全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的重要內容,下大力開展涉漁“三無”船舶集中整治行動,取得了良好效果。

為進一步加強“三無”船舶整治,條例設立“漁業船舶的檢驗和登記”專章,對漁船檢驗、登記作出具體規定。

根據條例,漁業船舶實施強制檢驗制度,檢驗合格后由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簽發檢驗証書或者簽署檢驗意見。同時,條例把強制檢驗分為初次檢驗、臨時檢驗和營運檢驗,並對每一類檢驗的主要程序和有關要求列出專條予以規范。

健全漁船核准登記制度。條例明確,漁業船舶所有者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漁業船舶登記的部門申請辦理船舶登記。登記部門依法核准登記后,應當向登記申請人簽發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証書、漁業船舶國籍証書。

條例還規范了漁船証書証件的管理,規定漁業船舶的証書、証件因故損毀或者遺失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補辦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買賣、出租或者轉讓漁業船舶和船員的証書、証件。

焦點三:漁船航行、作業和停泊安全如何保障

河北是全國重要的沿海省份之一,目前擁有各類漁船7000余艘、漁港25座,漁業安全生產管理任務艱巨。

為此,條例對漁船航行作業條件、通導設備配備、編組生產、事故隱患排查、進出港報告、安全停泊、船籍港管理,以及“三無”船舶治理、休閑漁船的管理作出明確規范。

條例設定了航行作業的必要條件,明確漁船航行和作業應當標寫船名、船籍港,隨船攜帶漁業船舶証書、証件,配備持有有效漁業船員証書的船員,配備和使用消防、救生、通信、導航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核准的航區、抗風等級航行和作業等。

在通信和導航方面,海洋漁船應當配備安全通信導航和船位監測終端設備,並始終保持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不得關閉、拆卸、轉借、轉讓、損壞、屏蔽設備或者刪除設備記載的船舶軌跡等記錄,不得變更設備識別碼。因設備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海洋漁業船舶無法定位的,不得出海作業﹔已經出海作業的應當立即就近靠港,並向船籍港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條例提出,實行漁船編組生產。海洋漁業船舶從事捕撈養殖作業的,應當編組出海作業,明確編組指揮船,並保持相互通信暢通,在發生安全事故及其他緊急情況時相互救助。

海上天氣多變,對漁船的航行、作業和停泊影響很大。條例明確,漁船的所有者、經營者以及船長應當及時了解氣象和海況信息,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防風、防汛、防風暴潮等緊急避險指令,落實漁業船舶避風、避險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提出實施異地協調共管,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漁業船舶船籍港管理制度,與靠泊港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建立漁業船舶異地停泊協調共管機制。

焦點四:如何提高漁港服務保障能力

漁港既是漁船錨泊避風的“家”,也是現代漁業的管理中心。近年來,河北省在智慧港口建設等方面持續發力。

條例創新提出實行依港管船,增加“漁業港口的服務保障”一章,從漁港規劃、漁港升級改造、漁港安全管理、漁港環境整治、駐港監管、智慧漁港建設等多方面,對漁港服務保障能力建設進行全面梳理和規范。

加強漁港規劃建設。條例規定,沿海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漁業港口布局,編制本地漁業港口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為促進漁港改造升級,條例規定,加強漁業港口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設施裝備建設,提高漁業港口停泊服務、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能力。

在強化漁港環境整治方面,條例禁止在漁業港口內棄置廢舊船舶。漁業港口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漁業港口經營,加強漁業港口環境衛生整治,提高管護水平,改善港口環境和整體面貌,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信息技術為漁港監管、漁船管理等提供了新思路。條例提出推進漁港信息化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漁業港口智慧化建設,建立健全統一標准的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信息系統,對漁業船舶進行全過程動態監管。

焦點五:如何做好漁船安全事故防范和救助

漁船安全事故防范和救助是保障漁船安全的重要一環。在條例修訂草案審議過程中,有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進一步完善安全防范和救助體系。

條例搭建了安全事故協同救援救助體系,要求制定搶險救助預案,完善統一指揮機制,整合救援力量,推進應急救援體系信息化建設,通過海陸協同和跨地區協調聯動,不斷提升海上搶險救援能力。

在抵御氣象災害方面,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組織氣象等部門及時發布災害天氣預警信息,完善應急處置配套設施建設和遇險人員撤離、安置以及災后復產配套措施,做好物資儲備。

開展應急培訓演練。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完善漁業船舶防避風浪、風暴潮等災害預案,定期組織漁業船舶開展應急演練。

加大應急救助力度。條例要求,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漁業船舶的海難救助,保障救助工作正常開展。應當建立健全海上搶險救助體系,制定搶險救助預案,加強統一指揮,整合救援力量,配備必要的通信、船舶救助等設備,建立救助信息網絡,加強陸海協同和跨地區協調聯動,提升海上搶險救助能力。

為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條例明確漁業船舶遇險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自救,並立即向水上搜救中心報告。其他船舶接到遇險漁業船舶的呼救信號后,應當轉發,實施救助。接到報告的水上搜救中心應當及時組織、協調、指揮救助行動,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救助行動,接到指令的船舶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參與救助。

此外,條例明確了漁船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依法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並鼓勵漁業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為其從業人員辦理漁業互助保險。

焦點六:違法行為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今年5月,蓬萊京魯漁業有限公司所屬中國籍遠洋漁船“魯蓬遠漁028”在印度洋中部海域傾覆,為漁業安全生產敲響了警鐘。

為確保條例規定的內容得以生效,條例設立了法律責任專章,以嚴格的法律責任護佑漁船安全。

明確漁船制造、改造法律責任。條例規定,未取得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制造、改造海洋捕撈漁業船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制造、改造的船舶及其設備、部件﹔對委托制造者和委托改造者處罰款﹔對制造者和改造者,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同時,未按照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確定的內容制造、改造海洋捕撈漁業船舶的,海洋漁業船舶未配備或者未正常使用安全通信導航和船位監測終端設備的,相關責任方也將受到處罰。

在非法捕撈方面,條例明確,利用養殖漁業船舶從事捕撈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針對涉漁“三無”船舶,條例規定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証書、無船籍港的船舶從事漁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漁具和船舶,並處罰款。明知是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証書、無船籍港從事漁業活動的船舶,向其供油、供水、供冰或者代凍、收購、銷售、轉載其漁獲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漁港服務保障法律責任,損壞漁業港口設施、侵佔漁業港口水域或者改變漁業港口使用性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記者霍相博 通訊員任艷峰)

(責編:方童、付兆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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