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2號)

2020年06月02日19:06  來源:人民網-河北頻道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52號)

《河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20年6月2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2日

河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201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2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

第三章 科學技術創新重點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管理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六章 企業技術進步

第七章 研究開發機構

第八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強化科學技術創新支撐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從事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與應用、成果轉化與推廣、人才培養與引進、科學技術普及與交流合作以及相關管理與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應當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教興冀戰略,立足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大需求,推進以科學技術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為實現創新發展、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提供科技支撐,建設創新型河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領導,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學技術創新規劃,完善科學技術創新體制,優化配置創新資源,建立工作協調與考核機制,健全符合科研規律的科技管理體制和政策體系,營造有利於創新的政策環境和制度環境,推動科學技術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激勵政策,加大對科學技術創新的財政性資金投入,創新投入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應當依法保護與科學技術進步相關的知識產權,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提升知識產權運用效益,優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

激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科學技術創新,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創造、開發、應用知識產權,提升知識產權質量,提高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

第七條 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省級科學技術獎勵設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合作獎,根據需要設立其他獎項。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基金和獎項。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完善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制度,發展和壯大科學技術普及隊伍,開發科學技術普及資源,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依法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為科學技術人員、創新驅動發展、提高公民科學素養、科學決策提供服務,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九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科學技術保密制度,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學技術秘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安全工作,提高維護科學技術安全的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引進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危害生物安全、危害生態環境安全和違反倫理道德。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研究提出科學技術發展戰略和政策,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創新體系,擬定科學技術創新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年度科學技術發展計劃,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推進國內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技術進步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推動創新能力建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范工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指導高等院校參與國家和省創新體系建設、學科建設,統籌省內高等院校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推動產學研融合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推進實施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建立科技經費投入穩定增長機制,按時足額撥付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創新資金使用機制,完善資金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才管理部門負責協同有關職能部門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人才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推動完善創新創業人才培養、選拔、引進、評價、使用、激勵等制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科技、財政、投資、產業、金融等政策協同,完善服務體系,優化管理措施,推動相關領域和行業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三章 科學技術創新重點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發展需要,組織實施科技創新活動,推進高等院校特色優勢學科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設,加強基礎研究和核心、關鍵、共性技術研究,發揮科技創新在全面創新中的引領作用,全面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引導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組織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解決產業發展和生產實踐中的共性基礎問題,攻克前沿技術、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推進產學研協同,加快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創新貫通發展。

鼓勵和支持省屬重點骨干高等院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針對本省共性、關鍵和重大技術問題開展研究﹔鼓勵和支持省屬其他高等院校、市屬高等院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針對區域性和行業性關鍵、重大技術問題開展研究﹔鼓勵和支持國家及省外駐冀高等院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承擔相關研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前瞻性布局新一代通信技術、新材料、生命健康等先導性產業,組織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和顛覆性技術等原始創新,推動創新方法基礎理論研究與應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培育和壯大大數據與物聯網、信息技術制造業、人工智能與智能裝備、生物醫藥健康、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與智能電網、新能源汽車與智能網聯汽車、先進環保、未來產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強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技術創新體系,組織重大科技攻關,突破關鍵核心技術。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推進傳統產業優化升級,支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推動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物聯網與傳統產業深度融合,加強先進節能環保技術、工藝和裝備研究開發與應用,提升產業高質量發展水平。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支撐商業模式創新的現代服務技術,組織開展關鍵技術研究與應用,拓展和壯大數字消費、工業設計、文化創意、電子商務、現代物流、互聯網金融、網絡教育等新興服務業,促進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融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針對糧食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生態環境安全、農業資源可持續利用、山區綜合開發和現代農業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基礎研究、前沿研究、關鍵技術研究和綜合技術研究。

支持農業科技園區、示范基地建設,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農業技術推廣,發展農村群眾性科學技術組織,完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加強農業科技社會化服務,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輻射等污染防治與森林、草原、河湖生態保護及資源循環利用等領域關鍵技術研究,加強技術集成利用,為建設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首都水源涵養功能區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人口健康、食品安全、智慧交通、綠色建筑等民生方面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及應用,組織核心技術攻關﹔加強新技術在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社會治安等方面的應用,組織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協同攻關,提高治理社會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京津冀協同創新機制,加強協同創新戰略規劃、重大創新政策統籌銜接,引入京津優質創新要素,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科技園區、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京津冀協同創新共同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與京津等地的創新主體聯合開展區域共性技術和產業關鍵技術研究開發,共享成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區域創新體系,提升科學技術創新能力,拓展城市創新發展路徑,開展創新型城市和創新型縣(市、區)建設,構建區域創新中心,引領支撐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推動跨行業、跨區域的創新資源整合與開放共享,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建設科技創新平台,開展原始創新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研發。

前款所稱科技創新平台,包括國家和省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國際科技合作基地、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等。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在產業項目布局、創新要素集聚、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配套等方面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提供支持。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應當明確主導產業、延伸產業鏈條、完善綜合配套和創新服務,支持科技創新平台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等創業服務平台建設,發展特色和優勢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合作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或者機構,加強產學研結合的中試基地和共性技術研發平台建設,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組織企業聯合開展核心技術攻關,支持申報和承擔科學技術開發項目。

行業協會應當發揮組織協調、溝通聯絡、咨詢服務等作用,推動建設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鼓勵中介服務機構、金融機構參與產學研合作。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聚焦發展需求,統籌創新資源,科學優化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等布局,構建集中統籌、精准高效的科技計劃體系。

省屬重點骨干高等院校應當合理配置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省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主要開展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根據需要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其他高等院校和市屬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主要開展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根據需要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引導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增加基礎研究投入,開展基礎性前沿性創新研究。

第三十二條 省級科技計劃應當對接國家科技創新及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戰略,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優化整合、合理配置、統籌使用科技資金,強化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重大專項、重點研發、技術創新引導、創新能力提升等計劃支撐,實施分類管理。

編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指南應當吸收相關部門、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學術團體、行業協會及產業界、社會公眾等各方面意見。基礎研究項目應當對接應用研究需求,應用研究項目應當對接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項目應當對接產業發展需求。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科學技術專項資金(基金),用於支持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公益性技術研究、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科技成果轉化以及科技創新平台建設、科學技術人才和創新團隊培養等。

對高層次創新團隊、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公益性科技項目和平台建設,應當給予周期性穩定支持﹔對市場化程度較高的項目,應當以財政投資為引導、科技金融為主渠道,帶動社會資本加大投入。

第三十四條 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一般採取公開競爭擇優的方式遴選承擔單位。對需求目標明確、技術路線清晰、研究實力雄厚、組織優勢明顯的項目,可以採取定向擇優或者定向委托等方式落實承擔單位。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制定產品標准、服務標准相結合,對含有制定國家或者行業產品標准、服務標准的科學技術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科技計劃項目實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研項目監督管理。科研項目實施期間,承擔單位享有預算調劑、儀器設備採購、研究過程管理自主權,項目負責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績效目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合作單位、項目參與人員和科研團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簡化項目申報程序和過程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科學技術人員承擔、參與國家和國際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推廣,鼓勵其與境內外的組織、個人依法開展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

鼓勵境外的科學技術人員依托在省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依法承擔或者參與科技計劃項目。

第三十七條 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准和規范及時提交科技報告。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報告的成果類型,對科技成果的公開、利用方式與途徑進行必要的指導,保護知識產權和科學技術秘密。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支持力度,建立政府引導、企業主導、金融支撐的多元化投入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市場規律,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技術市場發展,推動技術中介、技術轉移等服務機構建設,並加強監督管理。

鼓勵興辦多種所有制形式的技術中介機構和技術轉移機構。對設在本省的技術轉移機構,根據技術合同中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可以給予一定比例財政資金資助。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技術中介機構、技術轉移機構應當創新管理機制,建立和完善業績考核制度。

第四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但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挂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第四十一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使用、處置和收益的權利歸成果完成單位,並依法將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轉化收入作為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的獎勵和報酬,其中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五十。剩余部分主要用於本單位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 允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盈利后,連續三至五年每年提取當年不高於百分之三十的轉化利潤,用於獎勵核心研發人員、團隊成員及有重大貢獻的科技管理人員。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京津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產業轉移承接,建立組織協調機制,鼓勵共建科技園區、技術交易市場、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成果轉化基金,促進技術轉移、投融資、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等服務機構的協同互動。

第四十四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面向企業開展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收益,視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依法批准設立的非營利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的科技人員通過科研與技術開發所創造的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生物醫藥新品種等職務創新成果採取轉讓、許可方式進行轉化獲得的現金獎勵,按照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四十五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設立成果轉化崗位,並依崗位需要設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件。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轉化、直接轉化收益達到相應規定要求的,不受學歷、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年限、任職資格限制,可以直接申報評審副高級或者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四十六條 職務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完成人可以在成果轉化前對成果權屬進行分割,分割確權比例由單位決定,成果完成人所佔權屬比例原則上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項目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合同雙方自主約定成果歸屬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項﹔合同未約定的,職務科技成果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處置,可以賦予科學技術人員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鼓勵轉制院所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科學技術人員採取技術股與現金股組合持股形式轉化科技成果,技術股和現金股股權收益分配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挂牌交易、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並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科技成果轉化單位相關負責人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第六章 企業技術進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營造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環境,制定和完善激勵政策,支持企業在技術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成果轉化中發揮主體作用,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吸納企業、企業家和行業組織參與制定科學技術創新規劃和政策措施。

第四十九條 鼓勵企業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支持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設立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研組織。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依法在境外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鼓勵和支持企業吸引境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在本省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五十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設立研發資金,加大研發投入,開展自主研發。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符合產業發展重大需求、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研究開發項目,可以給予科學技術計劃立項資助。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達到國家規定要求,並同時滿足其他條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者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依法享受稅收等政策優惠。

第五十一條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依法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企業由於技術進步需要更新換代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

企業職工教育、招才引智、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以及其他有關科技進步的投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採用知識產權質押、預期收益質押、股權質押等融資方式,支持企業技術創新。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知識產權質押業務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

創業投資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融資租賃機構為企業技術創新融資提供服務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落實有關激勵政策,引導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提升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全鏈條服務體系,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鼓勵設立具有科技金融、知識產權、技術轉移轉化、培訓咨詢等功能的科技金融服務平台,促進金融機構以及擔保、評估、法律、交易等服務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等金融服務。

第五十五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加快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進行節能減排、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淘汰技術落后、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五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建立有利於技術創新的激勵獎勵機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研發投入、重大科研項目、科技成果轉化等指標應當納入企業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任務目標和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范圍。

第五十七條 支持企業參與重大技術裝備、重點新材料創新。企業購置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抵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項目提供貸款、保險、融資租賃支持。

第七章 研究開發機構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整合創新資源,優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支持國家在本省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參與本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發揮引領作用。

第五十九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制定創新發展規劃,確定研究重點,加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能力建設。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職責明確、評價科學、開放有序、管理規范的現代科研院所制度,實施章程管理。院長或者所長的聘用應當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向社會公開招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績效考核機制,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技術創新與服務進行考核。

第六十條 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且已轉制為企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科學技術創新活動,建立市場化收入分配機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轉制,享受國家和本省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十一條 鼓勵省外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省內科學技術項目、科學技術工程。在省內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技成果中試孵化和產業基地的,應當按規定在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境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依法在省內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獨立或者與省內有關機構聯合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活動,依法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六十二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按照規定自主公開招聘人才,自主採購進口儀器設備,自主建設自有資金投資基建項目,統一實行備案制管理。

第六十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各類科研機構。企業設立和社會興辦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在承擔科研項目、申報成果獎勵、享受人才政策、獲取創新資源等方面,依法依規享有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同等權利,公平參與競爭。符合新型研發機構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扶持政策。

第八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學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完善科學技術人才發現、培養、激勵機制,實施科學技術人才支持計劃,圍繞優先發展的重點學科、重點產業、重大項目,加強戰略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女性科技人才、青年科技人才、企業家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創業團隊培養。

省自然科學基金應當規定一定比例擇優資助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的研究開發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技能型人才培養,支持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企業、社會教育機構等聯合培養技能型人才。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建立創新創業人才培養機制,開展崗位實踐、在職進修、學術交流等活動。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在師資、設備、經費、項目、學分等方面創造條件,鼓勵和支持高層次人才、青年人才、在校大學生開展創新創業。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人才引進機制,為人才在落戶、子女就學、社保、醫療、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

加強高精尖人才和緊缺急需人才引進。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通過挂職兼職、項目合作、技術咨詢等方式柔性引進人才。

第六十七條 省外科學技術人員到本省工作的,其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以及獲得的各種榮譽、稱號應當予以承認,工齡連續計算。

第六十八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應當實施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制度,完善崗位績效工資制,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約定實行高層次人才年薪制、協議工資制和股權期權獎勵。

第六十九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之間的科學技術人才雙向流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客座研究員、客座教授等,引進企業科學技術人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科學技術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在完成本職工作前提下可以按照規定兼職取酬,也可以簽訂協議離崗到企業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活動,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選派科學技術人員到基層和企業開展科學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活動。

科學技術人員在基層和企業服務期間,原單位應當保留本人人事關系,其檔案工資、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和崗位變動與原單位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對在基層和企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按照規定優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與企業聯合提出並實施科學技術項目的,在同等條件下給予重點支持。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科學技術人員發揮作用創造環境和條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保障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逐步提高工資福利待遇,並為其接受教育、發揮特長、合理流動創造條件,對有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優厚待遇。

在艱苦、偏遠地區或者惡劣、危險環境中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和本省有關津貼、補貼的規定,提供其崗位或者工作場所應有的職業健康衛生保護。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科研誠信為基礎,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學技術人才分類評價體系,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用人單位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支持具備條件的用人單位自主開展人才評價。不得將論文、專利、外語和計算機水平作為應用型人才、基層一線人才職稱評審的限制性條件。

第七十三條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農業科技園區、技術轉移機構等應當為科學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提供條件。

第七十四條 在開展自由探索和顛覆性技術創新活動中,對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者不可預見原因導致難以完成預定目標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免責。

科學技術人員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項目,對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沒有完成項目的,經確認后可以視為結題,不影響其繼續承擔科學技術項目。

第七十五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崇尚學術民主,遵守學術規范,恪守職業道德,堅守誠信底線,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抄襲、剽竊他人科學技術成果,不得參與和支持迷信活動。

第七十六條 科學技術人員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進展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並遵守相關保密義務﹔推廣轉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術價值和經濟社會效益,不得隱瞞技術風險﹔對於未經科學驗証的現象和觀點,不得向公眾傳播。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重點基礎設施、重大科學技術工程、科技園區、科普場館等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財政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參與的科學技術經費投入體系,拓寬科學技術經費投入渠道,完善財政直接支持與激勵社會資本投入相結合、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協調的多元化投入機制,逐步提高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佔生產總值的比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持續提高投入水平。

第七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科學技術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加強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監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項目監督管理制度,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實施績效評價。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

第八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等部門,建立科學技術創新調查制度,完善科學技術創新統計、監測、評價體系。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決策咨詢機制和顧問制度,支持開展科學技術發展戰略、創新規劃、政策措施等軟科學研究。

第八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制度,履行誠信管理職責,加強信息共享,推動行政許可、公共採購、評先創優、金融支持、資質等級評定、納稅信用評價等將科研誠信作為重要參考。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的科研誠信制度和科研誠信檔案,履行失信行為預防、調查、處理等相關職責。

對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的,除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外,應當記入誠信檔案,並在規定期限內取消直接責任人員申報科學技術項目或者科學技術獎勵獎項的資格。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目標考核體系的﹔

(二)未制定並實施科學技術創新規劃的﹔

(三)未安排或者未按照規定安排財政科學技術經費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八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科學技術項目承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科學技術項目實施和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的﹔

(二)侵害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人員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三)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和創新活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引進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有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危害生物安全、危害生態環境安全、違反倫理道德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和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騙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科學技術獎勵的,由主管部門按照程序依法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協助他人騙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科學技術獎勵的,由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責編:何雪薇、史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