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

2020年06月02日18:59  來源:人民網-河北頻道
 

人民網石家庄6月2日電 (祝龍超)今天下午,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據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選任代工委副主任姜虹介紹,該《辦法》共6章、40條,主要包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承辦和督辦等方面的內容。

一是在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方面。該《辦法》明確了省人大代表應當牢固樹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通過多種形式了解社情民意,實事求是、客觀准確地提出高質量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同時規定,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要加強對人大代表履職能力提升的培訓,提升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高質量。

二是在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方面。該《辦法》明確了,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和閉會期間,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受理方式和交辦時間,規定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收到代表提交的建議,應當在閉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集中交辦工作。在閉會期間收到的代表提交的建議,應即收即辦、及時交辦。同時,還規定了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和綜合分析,並向代表本人和代表選舉單位及承辦單位及時通報代表建議的轉辦、交辦及辦理的整體情況。

三是在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方面。該《辦法》明確規定了各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制度,並加強對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綜合分析,密切與人大代表的溝通聯系﹔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自接辦之日起三個月內、最遲不超過六個月內答復代表。對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應當共同做好承辦工作﹔同時,明確了代表對辦理答復結果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再做研究,並在一個月內再次答復代表。此外,該《辦法》還對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信息公開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四是在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督辦方面。該《辦法》明確規定,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圍繞全省中心工作和省人大常委會重點工作安排,及代表反映比較集中、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事項,在征求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相關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提出重點督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確定,交由有關機關、組織進行重點辦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負責重點督辦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促辦理,並通過開展專題調研、召開專題會議等形式,聽取承辦單位關於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情況的匯報及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同時,該《辦法》還明確提出了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督促和檢查落實。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方面,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綜合協調,並定期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進度。同時,負責適時組織召開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征求意見座談會,認真聽取代表對有關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的意見。

此外,該《辦法》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建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通報制度,對辦理工作進度慢、辦理成效不明顯、重答復、輕落實的承辦單位進行及時督促提醒,情節嚴重者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同時,為了鼓勵省人大代表積極履職,該《辦法》還規定了省人大常委會應定期組織開展代表建議評選活動,對優秀代表建議和先進承辦單位進行通報表彰等。

(責編:何雪薇、史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