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為“綠水青山”而轉變

2020年04月29日10:50  來源:人民網-河北頻道
 

森林是陸地生態的主體和重要的經濟、社會資源,事關生存安全、淡水安全、國土安全、物種安全、氣候安全和國家外交戰略大局。現行《森林法》1984年經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8年和2009年進行了修正。30余年的實施,其在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促進林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將生態文明建設作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內容,為林業改革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法與時轉,治與世宜。新時期,我國林業建設面臨的形勢、任務和功能定位,較過去已有明顯變化,迫切需要《森林法》與之呼應,並施以指引和保障。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森林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林業治理從有法可依走向更高水平的林業治理現代化。其中,立法理念和制度設計上的三大轉變,尤為令人欣喜。

響應時代呼喚,轉變發展理念原則

中國林業從以採伐木材為主到以生態建設為主,從不斷推進集體林權制度和國有林場改革到愈加重視林農權益保護,從環境保護觀到可持續發展觀再到生態文明觀,可謂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取得了歷史性的進步。體現在《森林法》修訂的指導思想上,就是始終堅持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治保障,促進森林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物質、文化、生態等多方面美好生活的需要。為此,新修訂的《森林法》在總則中明確“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將“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規定為基本原則。

這些理念和原則的轉變也體現在了分則中,不僅增設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強化發展規劃的引領作用,加強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業基礎設施建設,加強造林綠化並豐富公民參與造林綠化的方式,重視科學保護修復森林生態系統,還強化森林權屬保護,實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制度,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將“綠水青山”和“金山銀山”的辯証統一關系落實到具體的法律保障上,在推進構建現代林業治理體系,促進林業轉型和綠色發展,加快國土綠化和提高森林質量的征程中邁出了至關重要的一步。

兼顧多重效益,轉變經營管理模式

新修訂的《森林法》將森林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脆弱,以發揮生態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劃定為公益林,並列舉了八類應當劃定為公益林的區域。而未劃定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則屬於商品林。公益林實行嚴格保護,商品林則由林業經營者依法經營,分類經營管理兼顧了森林的生態和經濟雙重效益。

針對公益林,新修訂的《森林法》還規定:“在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經科學論証,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經濟、森林旅游等。”這意味著在尊重自然、順應自然的前提下,適度經營公益林同樣兼顧了更好地發揮生態保護效益、發揮一定的經濟效益和滿足人民群眾親近自然、陶冶身心的社會效益等多重效益。

針對商品林,新修訂的《森林法》既授予經營者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自主經營權,允許他們採取集約化的經營措施,提高經濟效益,同時也要求兼顧生態效益,雖然可以採取包括皆伐在內的採伐方式,但被要求嚴格控制皆伐方式,且須按規定完成更新造林。

而保留現行的森林採伐限額和採伐許可証制度,同時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精神下放採伐限額審批權,縮小採伐許可証核發范圍,強化森林經營方案的地位和作用,並刪掉木材生產計劃、木材運輸証等計劃經濟色彩濃厚的內容,則是通過平衡“放”與“抓”的尺度,兼得行政統籌和市場配置的效益。

重視主體利益,轉變制度保障設計

若是不能調動林業經營主體,特別是廣大林農以及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的積極性,森林保護的各項措施也終究是空中樓閣。因此,《森林法》此次修訂在充分重視森林生態效益的同時,還高度重視森林權利人(地區)的利益。

新修訂的《森林法》增加“森林權屬”一章,明確森林權屬,並規定對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進行登記保護﹔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依法確定給多種所有制的林業經營主體使用,林業經營主體依法取得的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權,經批准可以轉讓、出租、作價出資等﹔因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對公益林劃定涉及非國有林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並給予合理補償﹔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指導受益地區和森林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進行生態效益補償。此外,還明確了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林地的合法性,並對流轉程序進行了規范。

在保障林業經營主體的處置權方面,特別是在林木採伐管理方面,新修訂的《森林法》不僅取消了木材運輸許可制度,還調整了採伐許可証核發范圍,規定了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再需要申請採伐許可証﹔完善了採伐許可証審批程序,刪除了採伐目的、林況等採伐申請材料要求,不再“一刀切”地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材料,並規定符合林木採伐技術規程的,應當及時核發採伐許可証。(作者陳玉新,河北省天然林保護中心﹔米高揚,河北省林業和草原調查規劃設計院﹔董  陽,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專業技術技能教育中心)

(責編:何雪薇、史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