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檢察機關依法從嚴從快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

2020年02月15日11:48  來源:人民網-河北頻道
 

人民網石家庄2月15日電 (周立軍)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河北省檢察機關積極主動履行檢察職能,依法從嚴從快辦理了一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案件。截至2月13日,全省檢察機關共提前介入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82件127人,批捕16件31人,不捕3件4人,提起公訴2件2人,其中法院一審判決1件1人。

部分案例如下: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律要旨】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案例一:滄州任丘市李某甲等四人涉嫌妨害公務案

【基本案情】2月1日,任丘市某鎮政府4名工作人員在某疫情檢測點開展疫情查控工作。當日23時許,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馬某甲夫婦開車行至該檢測點時,拒不配合查控工作,並對現場工作人員進行辱罵、威脅。隨后,馬某甲叫來犯罪嫌疑人李某乙、馬某乙繼續對工作人員進行辱罵、威脅。后李某甲持折疊匕首追逐、扎刺現場工作人員,致在場的2名工作人員被扎傷劃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等人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疫情防控檢查和公安民警依法執行公務,情節惡劣、影響較壞,其行為涉嫌妨害公務罪。

【辦理情況】2月2日,任丘市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馬某甲、李某乙、馬某乙等四人以涉嫌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任丘市檢察院獲悉案情后,立即指派專人和公安機關對接,第一時間提前介入,通過涉密網絡平台查閱案卷材料,利用視頻聯席會議形式與公安機關溝通交流,就偵查方向、取証標准等問題提出了詳細的引導偵查意見,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收集完善案件的証據材料,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2月7日,任丘市公安局將該案提請批准逮捕,任丘市人民檢察院在提前介入的基礎上,快速審查辦理,當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馬某甲作出批准逮捕決定,馬某乙因僅有辱罵行為,未參與毆打和威脅,無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案例二:邯鄲復興區郭某甲等三人涉嫌妨害公務案

【基本案情】1月27日,犯罪嫌疑人郭某甲等人酒后路過邯鄲市復興區某社區警衛室(疫情防控檢查點),推搡現場疫情防控檢查人員,將檢查點所用紅外線體溫檢測儀摔壞,后阻攔汽車進入該小區。派出所民警出警后,郭某甲、郭某乙、宿某推搡、辱罵執勤民警,執勤民警欲帶郭某甲回派出所做進一步調查時,宿某強力阻攔執勤民警帶走郭某甲。犯罪嫌疑人郭某甲、郭某乙、宿某阻礙疫情防控檢查和公安民警工作,情節惡劣,其行為涉嫌妨害公務罪。

【辦理情況】1月29日,復興區公安分局對犯罪嫌疑人郭某甲、郭某乙、宿某以涉嫌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案件發生后,復興區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出精干力量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及時固定容易滅失的証據,調取案發現場監控、保存接處警錄像,並快速走訪旁觀群眾,加強言詞証據,為案件從快從嚴處理打下堅實基礎。同時針對郭某乙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緩刑,目前尚在緩刑考驗期內的情況,要求公安機關迅速採取強制措施,及時向檢察機關報捕。2月11日,復興區公安分局將該案提請批准逮捕,復興區人民檢察院在提前介入的基礎上,快速審查辦理,當日依法對郭某甲、郭某乙、宿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案例三:邯鄲大名縣閆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

【基本案情】2月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閆某某酒后到大名縣中醫院探望病人。醫院根據縣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規定除病人家屬外其他人不得探望,雖經現場醫務人員耐心解釋,但閆某某拒不離開,辱罵現場醫務人員,並在醫院門口阻攔車輛進出。公安民警到場處理警情后,閆某某仍不聽從公安民警的勸解,拒不配合公安民警的調查工作,對公安民警進行辱罵及毆打。犯罪嫌疑人閆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擾亂醫院秩序,阻礙公安民警執法,造成大量群眾長時間聚集圍觀,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其行為涉嫌妨害公務罪。

【辦理情況】2月1日,大名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閆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同時檢察機關同步介入,與公安機關就案件定性進行溝通,對視頻資料等証據進行分析把關,進一步固定完善相關証據。2月7日,大名縣公安局將該案提請批准逮捕,當日大名縣人民檢察院在提前介入基礎上,經依法審查快速對閆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二、依法嚴懲破壞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情節惡劣的,在公共場合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案例四:邢台隆堯縣趙某某涉嫌尋舋滋事案

【基本案情】2月1日,隆堯縣某村干部劉某某按照縣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村中大街勸返聚集的村民,導致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不滿,遂以村委會粉刷其家外牆要求恢復原貌為由與劉某某發生口角。次日8時許,趙某某再次以此為由,持尖刀到村委會辦公室揚言自殺。村干部勸說無效后報警。民警到場后趙某某情緒激動,繼續用尖刀抵住頸部威脅自殺。直至13時許,趙某某放下尖刀后欲點燃隨身攜帶的煙花彈“震天雷”,被現場民警果斷制服。期間,造成大量村民長時間聚集圍觀,村委會疫情防控相關工作被迫中斷。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持尖刀、煙花彈到村委會揚言自殺,擾亂疫情防護工作秩序,情節惡劣,影響較壞,其行為涉嫌尋舋滋事罪。

【辦理情況】2月2日,隆堯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以涉嫌尋舋滋事罪立案偵查。隆堯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多次與辦案人員電話溝通,從案件定性、固定証據等方面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証,加強統籌協調,依法快捕快訴。2月5日,公安機關將該案提請批准逮捕。2月6日,檢察機關依法對趙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月7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迅速訊問犯罪嫌疑人,依法告知其權利義務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聽取律師意見,開展釋法說理,經過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使其放棄了抵觸心理,自願認罪認罰,真誠悔過。檢察機關依法對其適用認罪認罰程序,請值班律師通過視頻為趙某某提供法律幫助,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月10日,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速裁程序。為保障疫情防控期間犯罪嫌疑人權利,最大限度降低防控期間因人員流動帶來的感染風險,經與法院、律師協商,並征得趙某某同意后,通過互聯網視頻方式公開進行庭審。2月12日,隆堯縣人民法院一審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尋舋滋事罪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趙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案例五:邯鄲涉縣李某某涉嫌尋舋滋事案

【基本案情】2月2日22時30分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飲酒后乘坐其妹夫的汽車回家,到達小區東門口時,值班保安員按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對其車輛未予放行。李某某下車強行將小區側門打開進入小區,將門衛室旁邊的辦公桌掀翻,用拳頭將門衛室窗戶玻璃夯破,后用腳將門衛室門踹壞,進入門衛室將保安員拉扯至室外,甩倒在地上,致使保安員右腿髕骨骨折。經鑒定: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拒絕疫情防控檢查,隨意損毀公私財物,隨意毆打他人,並導致輕傷結果,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其行為涉嫌尋舋滋事罪。

【辦理情況】2月3日,涉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尋舋滋事罪立案偵查。案發后,涉縣人民檢察院及時提前介入,派員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梳理現有証據,並且依照“兩高兩部”相關文件要求,嚴格依法辦案同時落實好隔離防控措施,通過書面形式聽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見,並對李某某及密切接觸人員進行疫情排查,同時建議看守所將李某某安排在“過渡號”關押。2月6日,涉縣公安局將該案提請批准逮捕,涉縣人民檢察院在提前介入的基礎上,快速審查辦理,次日依法對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三、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法律要旨】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六:唐山玉田縣劉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至今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在遼寧省凌源等地和尹某某(取保候審)手中大量收購草兔、豹貓、雕鸮、蒼鷹等野生動物,其中從尹某某手中收購雕鸮4隻、草兔200余隻,雉雞15對。隨后,將收購的野生動物銷售給玉田縣袁某某並從中獲利。2019年11月至今年1月間,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劉某某夫婦分兩次非法向單某某出售鳳頭蜂鷹、蒼鷹、雕鸮等野生動物冷凍死體從中獲利。同時,公安機關還在袁某某、單某某處搜查出大量野生動物死體。經鑒定,雕鸮、鳳頭蜂鷹、蒼鷹等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豹貓、草兔、雉雞均為《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保護動物。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等人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收購或出售國家保護動物,從中獲利,其行為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

【辦理情況】1月9日,玉田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單某某、尹某某(取保候審)以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立案偵查。案發后,玉田縣人民檢察院及時依職權提前介入,實時掌握案件進展,協助公安機關制定偵查計劃,確定偵查方向,及時建議公安機關對查扣的野生動物進行鑒定,並且對在介入中發現的公安機關未對另一名涉案人員立案偵查的情況,及時建議公安機關進一步收集証言、調取賬目,深挖漏罪漏犯。2月6日,公安機關將該案提請批准逮捕。2月10日,玉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劉某某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袁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單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四、依法嚴懲制假售假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七:衡水冀州區劉某某等三人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孫某某在某網站分別經營醫療器械。1月23日,劉某某與賈某某、孫某某赴河南長垣縣一商貿城購買一批口罩,在明知該批口罩未進行消毒系“問題口罩”的情況下,購進口罩33萬個。返回冀州后,劉某某、孫某某各分得13萬個口罩,賈某某分得7萬個口罩。后賈某某又分給劉某某5萬余個口罩,二人商定由劉某某負責銷售,每個口罩賈某某抽取1元。劉某某在其網上店鋪以每包58元至78元不等的價格銷售口罩16萬余個,銷售金額52萬余元。孫某某在其網上店鋪以48元至68元不等的價格銷售口罩12萬余個,銷售金額34萬余元。后劉某某產生害怕心理,遂將剩余口罩捐獻給武漢市、衡水市某醫院、棗強縣某快遞公司。1月27日,有消費者向天貓投訴,懷疑在劉某某店鋪購買的口罩為假貨。經有關部門鑒定,該批口罩全部為假冒偽劣產品。

【辦理情況】2月4日,冀州區公安分局對劉某某等三人以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並於2月5日將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刑事拘留。冀州區人民檢察院獲悉案情后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案件,閱卷了解案情,與公安機關共同就案件定性、法律適用分別進行分析研究,將案件偵查方向調整為銷售偽劣產品罪,完善固定相關証據,對孫某某、賈某某進行抓捕,並將劉某某捐獻的“問題”口罩緊急追回。2月8日孫某某、賈某某到案后,公安機關依法對孫某某刑事拘留,對賈某某取保候審。

(責編:祝龍超、史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