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法規定:隱瞞疫病史等行為將納入失信信息

2020年02月09日20:15  來源:人民網-河北頻道
 

人民網石家庄2月9日電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據介紹,《決定》為河北全省實施最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法治支撐,為動員全社會支持和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合力提供法律依據。

《決定》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人員都應當履行疫情防控中的法定義務,服從、配合、協助疫情防控指揮和安排,自覺接受調查、檢驗、隔離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針對疫情防控中,部分人員不服從依法採取的防控措施,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接觸史,隱瞞不報發熱、乏力、干咳等症狀,逃避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的,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或者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決定》要求本省所有人員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不組織不參加聚會活動,加強寵物管理,不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等﹔凡出現發熱、乏力、干咳等症狀時,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和醫院就醫,並及時向屬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如實報告﹔需要進行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的,應當主動報告健康狀況,配合相關防控管理。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工作者未按規定依法對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決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及時准確地向社會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對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決定》要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對各類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謠傳謠、傷害醫務防疫人員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大打擊力度,保障社會安定有序。對疫情防控工作失職瀆職的,要依紀依法懲處。(祝龍超)

(責編:祝龍超、史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