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將聯防聯控治理機動車等超排

2020年01月20日09:00  來源:河北新聞網
 
原標題:京津冀將聯防聯控治理機動車等超排

  近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設‘區域協同’章節,專門就京津冀聯防聯控機動車污染作出規定。”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周英介紹,條例明確京津冀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聯合防治協調機制、檢驗數據共享機制、新車抽檢抽查協同機制、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登記管理制度等,通過區域會商、信息共享、聯合執法、重污染天氣應對、科研合作等方式開展聯合防治。

  ●建京津冀排放超標車輛信息平台

  條例規定,河北與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數據共享機制,將執行標准、排放監測、違法情況等信息共享,推動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標車輛信息平台,實現對排放超標車輛的協同監管。

  進一步加強源頭管控,條例明確,河北省與北京市、天津市探索建立新車抽檢抽查協同機制,可以協同對新生產、銷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針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在法規上的“零監管”現狀,條例規定,河北省與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登記管理制度,建立和使用統一登記管理系統,按照相關要求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督管理。

  ●重型車輛需安裝遠程排放管理終端

  條例提出,在河北省生產、銷售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而對於在用重型柴油車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於擅自干擾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功能或者刪除、修改相關數據的,則處每輛車五千元罰款。

  同時,條例還鼓勵對具備治理條件的重型柴油車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並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等。

  ●維修后仍不符合排放標准將強制報廢

  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監督抽測不合格的,當場向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維修復檢催告單。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到維修復檢催告單十個工作日內,應當自行選擇有資質的維修單位維修,直至復檢合格。

  根據條例,在用機動車經維修或者採用污染控制技術后,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准的,應當強制報廢。

  ●排放超標車輛超百分之十最高罰5萬元

  條例規定,重點用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重型柴油車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和環保達標保障體系,確保本單位車輛符合相關排放標准。

  根據條例,在一個自然年內,對重點用車單位,本單位注冊車輛二十輛以上的,經排放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數量超過注冊車輛百分之十,或者本單位注冊的同一輛車因不符合排放標准受到罰款處罰五次以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檢驗機構造假嚴重者將被取消資格

  條例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機動車維修單位未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網的,或者未報送車輛排放維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記者周潔)

(責編:陳思危、史建中)